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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报社APP-掌上福州7月3日讯(记者 阮冠达)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3日发布《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支持住房刚性需求及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双职工80万元 单职工50万元
通知同时面向刚性需求购房职工发布了优惠政策。在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处于紧张状态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职工家庭,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因素的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双职工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由现行单职工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通知中规定了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名下无房”的认定标准。通知中表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为职工在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时,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任何地方均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也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名下无房的认定标准为职工家庭住房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购房所在地和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结果体现为无住房信息记录,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
五城区房租提取额度上调至1000元/月
通知中同时提升了职工为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提取频率。据《通知》表示,自2018年7月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由每年提取一次调整为每半年一次,在五城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其房租提取额度从每月最高600元提高到1000元;长乐区和六县市缴存公积金的的职工提取额度则从每月最高600元提高到800元。此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每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不能高于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原文如下:
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支持住房刚性需求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减轻企业非税负担,防范资金风险,支持无房职工首次贷款购房的资金需求,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结合福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在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应于2018年7月底前调整到位。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已缴存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在5%至12%之间选择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进行。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审批效率
授权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加大对刚性需求购房的支持力度
在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处于紧张状态时,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职工家庭,不受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因素的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
五、提高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积极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在五城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000元;职工在长乐区和六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8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金额不能高于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六、规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在封存6个月后,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凡职工将住房公积金从异地转入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在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间转移住房公积金,转入时间满6个月的,可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规范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办理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续产权持有人申请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
2、职工在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交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社保缴交证明、工资薪酬税单等材料之一作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八、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取骗贷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对在受理环节被发现提交虚假材料、未造成骗取骗贷事实的,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信用黑名单,自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二)对已构成骗取骗贷事实,骗取者在被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的,骗贷者在被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余额的,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信用黑名单,自足额退款之日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余额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
(三)对已构成骗取骗贷事实,骗取者在7个工作日内未全额退款或拒不退款的,骗贷者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余额或拒不偿还贷款余额的,将申请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处理决定之日直至足额退款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余额之日起的8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
(四)对组织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或协助达成职工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九、本通知自2018年7月20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能源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