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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年利率可否高于24%?-个人贷款年利率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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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年利率可否高于24%?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与原告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8%,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若借款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A银行有权在合同执行利率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向A银行还本付息。A银行经催收无果后,遂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被告张某按年利率27%支付逾期利息。张某抗辩A银行主张的逾期利息为年利率27%,对于超过24%的部分,请求予以调减。

【裁判理由及结果】

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原告A银行已向被告发放100万元贷款,被告张某未按期还本付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A银行主张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就逾期利率而言,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期内执行利率为年利率18%,逾期利率则在执行利率基础上增加50%即年利率27%。民间借贷尚有年利率24%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高利行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而银行作为相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发放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其从事借款等民事活动更应遵循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应过高的增加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因此银行的贷款利率仍应控制在年利率24%以内。综上,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张某向原告A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A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能否高于24%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并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故该规定中关于24%的限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金融机构与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既然其他主体的民间借贷行为均受24%的限制,则金融机构理应参照执行。2017年8月,最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阐明对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主张的各项利息和其他费用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虽然该《意见》的出台,对金融借款利率限高作出了一个清晰的导向,但是因该《意见》既非法律规定亦非司法解释,是否必须按此认定、执行,各界意见仍然不统一。2018年6月,最高院印发《<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仍然应当控制在24%以内。

拟稿人:孟珊

核稿人:何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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