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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案例】
邓某原是长寿某银行的信贷员,好赌博,加上做生意欠了不少债,便时常借工作之便,填补漏洞,再借钱补上自己挖的窟窿。2002年至2003年,他以高息为诱饵,诱骗区内多家单位的财务人员到自己这里储蓄、办理业务,在不入账的情况下,开具假存单,自己则将这些钱私吞。2003年的一天,银行发现漏洞,邓某携款700万余元潜逃。12年来,检察干警换了一批又一批,可对邓某的搜捕,检察院从未放弃。8月11日晚,邓某落网。(来源:新华网)
【律师点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一、邓某原是长寿某银行的信贷员,作为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用于填补赌博和做生意欠下的债,再借钱补上自己挖的窟窿。依法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二、邓某作为银行的信贷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客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不入账,开具假存单,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吞700万余元,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三、本案中,12年来,检察干警换了一批又一批,可对邓某的搜捕,检察院从未放弃。由此可知,邓某是在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后逃跑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律法网特邀律师:李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