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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办法全面施行!集成人才政策建立绿色通道-石家庄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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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办法全面施行!集成人才政策建立绿色通道-石家庄小额贷款》主要内容是石家庄小额贷款,实施人才绿卡制度旨在集成各项人才政策服务工作,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方便快捷、运行高效的服务;吸引和,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办法全面施行!集成人才政策建立绿色通道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构建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人才绿卡制度旨在集成各项人才政策服务工作,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方便快捷、运行高效的服务;吸引和聚集一批成长型中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有力支撑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建设。(刘沛然 摄)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服务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建设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的意见(试行)》(冀办发〔2016〕65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石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才绿卡(A卡)制度旨在集成各项人才政策服务工作,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方便快捷、运行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人才绿卡(A卡)是符合发放条件的各类人才在石家庄工作、创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规定服务项目的凭证。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五条 人才绿卡(A卡)服务对象为石家庄市域内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石单位)从市外、国(境)外引进或自主培育的以下人才: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项目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主教练,全国技术能手;

(四)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河北省高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巨人计划”领军人才、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省突出贡献技师;

(五)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市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六)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高层次人才方式包括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通过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的,每年在石家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 服务项目及内容

第七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安排专人提供服务。对持外国护照入境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河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优先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人才签证),签证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在华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凭外国人来华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优先签发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情况签发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证的受理及制证业务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八条 海关服务。海关给予持卡人才进出境通关便利,优先办理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提供预约服务。

第九条 户籍办理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石家庄市的,由落户人或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人才绿卡(A卡)和有关材料到市(区)人社部门申请,人社和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即报即批。

第十条 工商税务服务。持卡人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申办、变更企业登记、企业年报等业务时,工商及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优先为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定制式专属服务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石家庄市创业的(指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具备市场化、产业化条件,其科技创新成果能在石家庄市转化落地,并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所创办企业或引进人才企业已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进行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3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奖励给个人。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在指定金融机构设立人才绿卡(A卡)服务窗口,为持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开立账户、办理本外币业务、资金结算、办理贷款、办理保险等方面提供优先、优惠金融服务保障。设立、开发高层次人才创业、科研、营商、生活需要的特色金融产品,为持卡人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金融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石家庄市创业的(同上),获得银行贷款,市财政2年内每年按不同贷款额度分别给予50%至100%(最高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二条 场地支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项目或技术来石家庄市创业的(同上),在未取得建设用地之前,优先入驻石家庄科技中心等政府建设的孵化器,市财政3年内每年补贴50%(最高50万元)的租房费用;租赁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市财政2年内每年据实补贴(最高200万元)房屋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石家庄市创业的(同上),在市区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市财政给予服务对象中的一至三类100万元、四类80万元、五至六类6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五年拨付;对租住房屋的据实报销,5年内每年报销最高5万元的租房费用。

第十四条 科研服务。持卡人才申报国家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时,市发改、科技等相关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河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带项目来石家庄市创业,在国内首次落地的,经市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后,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配偶随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石家庄市就业,属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原则,由市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和市国资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妥善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愿意随父母来石就读的,根据高层次人才个人意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转学、入学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升学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子女待遇;参加高考的,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持卡人才到石家庄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就医预约诊疗绿色通道服务,所需医疗费用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市医疗保健管理部门提供健康指导和医疗保健跟踪服务,每年为持卡人才安排一次全面健康体检,并建立人才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市人社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到石家庄市工作或居住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手续服务。到石家庄市之前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手续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定。持卡人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随报随推荐。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作为参评依据。

第二十条 编制岗位管理。全职引进到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凭人才绿卡(A卡)不受用人单位5%空编运行的限制,直接办理增人计划和入编手续;根据资格条件先聘用,无岗位可聘任到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单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所需的工资总量,纳入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二十一条 生活服务。持卡人才享受免费乘坐石家庄市区内公交车、地铁和参观市管文化旅游景区等服务;市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驾照申领审验、车辆年检。

第四章 服务组织

第二十二条 建立石家庄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统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涉及人才绿卡服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兼任。

第二十三条 成立市委组织部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人才绿卡的申报受理、发放和日常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畅通绿色通道,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工作,督导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在市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设立人才绿卡服务窗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依托本区域、本系统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人才绿卡服务分窗口,负责本区域、本系统人才绿卡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在市政府网站设立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人才绿卡网上申报、预审、查询,与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机构和各服务网点互联互通。建立持卡人才信息数据库,持卡人才办理服务事项时,相关部门通过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终端读取持卡人才相应数据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绿色通道。人才绿卡服务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要求,设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指定服务专员,明确服务内容、办理程序、受理材料、办结时限和责任人。各级服务窗口和服务专员,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协调办理各项手续等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第五章 服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领人才绿卡(A卡)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后,属服务对象中的一至五类,经市委组织部核准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发卡工作;属服务对象中的六类,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人才绿卡(A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才有某项服务需求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绿卡(A卡)及相关材料,直接到有关部门按绿色通道服务流程办理,有关部门服务专员全程跟踪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才需多个部门协调办理或需服务窗口协调办理的其他事项,由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的人才绿卡服务窗口按照“专窗受理、并联预审、专员办理、统一建档”的方式,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服务窗口协助用人单位,积极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前期服务。符合人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的,与单位签订引进合同或创办企业注册后,引导其申办人才绿卡(A卡)。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加强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督导。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人才绿卡服务工作进行一次调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导,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及工作情况列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落实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保障人才绿卡服务工作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人才绿卡(A卡)仅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使用,每年复核一次。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因故不在本市继续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回人才绿卡(A卡)。对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注销人才绿卡(A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现行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办法全面施行!集成人才政策建立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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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才绿卡管理办法全面施行!集成人才政策建立绿色通道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

为吸引和聚集一批成长型中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有力支撑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的意见(试行)》(冀办发〔2016〕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字〔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才绿卡(B卡)服务对象为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从市外、国(境)外引进到我市工作或创业的以下人才:

(一)列入河北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的优秀毕业生;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及以上优秀毕业生;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为前三名,二等奖为前两名,三等奖为第一名)或拥有3项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能在石家庄转化落地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人才;

(五)企业引进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工种高级技师,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正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引进的具有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来石前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且来石后担任规模以上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七)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第二条 服务对象中的第一类至第三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第四类至第七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 人才绿卡(B卡)持有者可享受以下8项服务项目:

(一)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石家庄市的,由落户人或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人才绿卡和有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人社和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即报即批。

(二)工商税务服务。持卡人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申办设立、变更、注销等企业登记事项时,工商及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优先为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定制式专属服务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三)创业扶持。引进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3年内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等额补贴;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合伙人均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为80万元;无经营场地的优先入驻政府建设的孵化器,租用经营场地的,3年内每年给予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

(四)科研服务。持卡人申报国家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时,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利用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资源进行测试检测等研发活动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五)住房保障。持卡人到我市工作或创业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房租补助。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市财政分别给予博士6万元、硕士3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入、社保年限、居住证年限等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作为轮候批进行配租,如果在志愿填满的情况下仍未配租成功的,在下一次分配时直接列入优先批配租。

(六)子女入学。持卡人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愿意随父母来石就读的,可结合持卡人个人意愿,由居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转学入学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社会保险。市人社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引进到石家庄市工作或创业的人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手续服务;到石家庄市之前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手续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生活服务。持卡人享受免费乘坐石家庄市区内公交车、地铁和参观石家庄市域内国有A级旅游景区等服务;市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机动车注册年检和驾照申领审验。

第四条 人才绿卡(B卡)服务组织、服务程序、服务保障等要求,按《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字〔2017〕15号)执行。各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条 人才绿卡(B卡)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为5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后收回。

第六条 持B卡人才达到人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时,由持卡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委组织部核准后换发A卡,享受A卡相关政策。

第七条 持卡人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注销人才绿卡(B卡)。

第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依据石办字〔2017〕15号文件和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抓好服务项目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构建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县(市、区)人才引进及服务工作,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的意见(试行)》(冀办发〔2016〕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构建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大局和产业急需,大力引进基础性人才,着力加强人才储备,增加人才总量,优化全市人口知识结构,集成各方面人才服务资源,建立多层次、立体式、全方位的人才服务体系,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今年年底前,人才服务体系在各县(市、区)建立并开始运行,开设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初步建成方便快捷、运行高效的人才服务机制。从今年开始,全市每年引进10万名人才,实现10年“百万人才荟聚石家庄”的目标,努力打造省会人才高地。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

(一)服务对象

1.引进到县(市、区)工作或创业的国内外具有全日制学士学位及以上优秀毕业生;

2.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引进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紧缺工种技师;

3.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经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二)服务项目

1.户籍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当地的,当地人社和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即报即批。

2.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愿意随父母来当地就读的,可结合个人意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县(市、区)域内统筹协调办理转学、入学手续,其中到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3.医疗保健。引进人才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就医预约诊疗绿色通道服务。

4.社会保险。人社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手续办理服务。到当地之前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手续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就业创业服务。引进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可提供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无经营场地的优先入驻当地政府建设的孵化器,租用经营场地的,当地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6.金融服务。在指定金融机构设立人才服务窗口,为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开立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优先优惠的金融服务保障。

7.住房保障。各县(市、区)根据财力情况,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对购买首套自用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8.生活服务。公安部门为引进人才优先办理车辆注册年检和驾照申领审验。县(市、区)提供的交通、旅游等具有本地特色的其他服务。

三、运行机制

(一)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人才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服务目录清单,编制人才服务手册,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为创新人才服务方式提供条件。

(二)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各县(市、区)要建设人才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人才信息数据库,与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机构和各服务网点互联互通,推进人才服务的信息化、一体化和便利化。

(三)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明确人才服务机构,完善工作制度,优化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要组建由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人员组成的人才服务专员队伍,为人才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整合工作力量。各县(市、区)委、政府要把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强县兴县的“一号工程”来抓,高度重视,全力保障,强力推进。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调度,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顺利推开。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把建立人才服务体系与落实石家庄市人才绿卡各项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组织人社、财政、科技、教育、卫生、公安、住建、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人才服务项目落地见效。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人才服务体系建立和正常维护运行。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和服务经验的企业为人才提供专业服务。

(三)严格督查考核。要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和激励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营造浓厚氛围。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才服务体系和引才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人才关切,在全市营造引才聚才、重才用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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