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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埃及阶段,尽管政治舞台上风云起伏,王朝更替频繁,但经济上仍有很大的发展。铁器从公元前1000 年左右开始在埃及普及开来,国内工农业生产水平都有所提高,商业繁盛,奴隶制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公元前600 年左右,法老尼科曾下令在尼罗河与红海之间开凿一条运河,这就是现代苏伊士运河的前身,但未竣工。据说他还曾雇佣腓尼基水手组成舰队绕非洲航行一周,可见当时商业贸易发展很快。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专门化,后埃及时代阶级分化日趋明显,形成了不同职业和政治地位的社会等级集团,这就是马克思所称的“埃及种姓制度”。根据希罗多德的记载,“埃及人分成七个阶级:他们的头衔分别是僧侣、武士、牧牛人、牧猪人、商贩、通译和舵手。⋯⋯每个阶级都是以它自己的职业命名的。”西西里的狄奥多洛斯则认为埃及的阶级划分为
国王、武士和其他三个自由市民阶级:牧人、农夫、工匠。不同的社会阶级等级各有其不同的职业,国王、僧侣和武士拥有很大的特权,而其他阶级则毫无特权可言。
国内外商业的兴盛,也促进了高利贷业的兴旺发展,并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放贷者刻薄的贷款条件和高额贷款利息使下层人民境遇更为悲惨,社会分化愈趋激烈,农村公社的阶级分化尤为严重,越来越多的农民因还不起债务而丧失土地沦为债务奴隶;中小土地所有者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兼并的对象,大量土地越来越集中到贵族奴隶主及新兴的大商人手中,使之形成农村新的富裕阶层——“居地的大人”,古老的农村公社结构遭到了进一步的破坏。
面对这种状况,到第二十四王朝时,法老勃克霍里斯不得不进行改革。为了保持纳税和服役的自由民数量,他制定了限制高利贷和债务奴役的法律。按照这些法律,凡借款而未曾立约且发誓证明其不曾欠款者,可以不还债款。⋯⋯而贷款给别人,取得契约者收回母金时,所加利息,立法者不许其超过一倍。立法者认为财产应属于买得财产或得自赠礼之人,只许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收取债款,而不许剥夺债务人的自由,公民本身只属于国家,战时或平时为之履行义务。
勃克霍里斯改革从奴隶主国家的利益出发,在适当限制高利贷的情况下,维护自由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及其人身自由权利,从而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埃及奴隶制军事帝国的法老政权。但是,他的改革并不能产生多大的效果,也无法缓和发展了近3000 年的埃及奴隶制社会所固有的尖锐阶级矛盾,埃及帝国的最后沦亡已为时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