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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公告-结构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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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公告-结构性产品》主要内容是结构性产品,证券代码:002632证券简称:道明光学公告编号:2018-066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公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8-066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未到期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1.5亿元前提下资金可循环使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实施等相关事项。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月内有效。(详见2018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

2018年10月18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了《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2,000万元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1、 产品名称:单位结构性存款881479号

2、 产品币种:人民币

3、 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 产品期限:90天

5、 起息日:2018年10月18日

6、 到期日:2019年1月16日

7、 收益兑付日:2018年1月18日

8、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型

9、 预期年化收益率:4.0%

10、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11、 提前终止权:宁波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并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 1 个工作日通过本行网站进行公告。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为人民币及挂钩标的相关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及产品实际存续期内收益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收益。投资者实际持有到期收益率需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计算,宁波银行承诺根据预设条件支付结构性存款收益

12、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 投资风险

尽管投资品种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 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2,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资金周转和需要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及资金需求产生影响。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获得相对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 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次)。

五、 备查文件

1、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881479号说明书;

2、结构性存款业务凭证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8-067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原告”)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8年10月15日出具的(2018)浙民终42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11日,公司与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易威斯”)、曹慧芳(以下简称“被告一”)、曹雯钧(以下简称“被告二”)及安徽易威斯其他股东签署《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公司通过受让和增资的形式合计出资5,610万元持有安徽易威斯51%股权。

经审计,安徽易威斯2016年净利润为-6,911,914.38元,与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业绩承诺相差巨大。公司多次通过书面形式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履行约定的赎回义务,但被告一及被告二未依照约定履行赎回义务。

公司认为,被告一及被告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投资协议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赎回公司所持安徽易威斯的全部股权并要求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及郭路长履行相应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6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

金华中级法院已于2018年2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相关诉求。上述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2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

二、本次诉讼的审理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5日出具的(2018)浙民终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曹慧芳、曹雯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960元,由上诉人曹慧芳、曹雯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无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维持了公司主要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的相关权益。鉴于诉讼后,公司已无法参与易威斯公司经营相关决策或对其实施影响,丧失对易威斯公司的控制权亦无法对其实施重大影响,故公司自2017年9月30日起不再将易威斯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对易威斯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6,103,608.77元改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并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970,808.77元;2018年半年度报告时又根据预测情况对易威斯的投资继续补提减值准备2,172,600.00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22,960,200.00元。本次终审判决后,公司将加快推进终审判决的执行工作,力争尽快收回相关责任方的股权回购款,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正面影响。截止目前,公司已查封或冻结被告多处房产等相关资产,但仍然不排除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导致股权回购款无法顺利收回,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423号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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