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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服务有助于核心企业稳定供销渠道,有利于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并弱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限制。也有助于物流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本文从物流企业的角度出发,在简要介绍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阐述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四种模式及其选择标准。提出了第四方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三种途径和各种供应链金融模式闻的发展关系。
一、供应链金融及其意义概述
供应链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促进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一供一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以实现整个供应链的良性发展。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有如下意义:
(1)核心企业资质高、规模大、具有一定采购和销售能力,但在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由于上下游企业资金短缺造成的自身发展限制。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可以帮助上下游企业实现有效的资本运转,从而保证供应链的稳定。
(2)有利于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一方面物流企业的信息收集成本往往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了银行的交易成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的逆向选择风险,使其更容易对信贷风险进行预测。
(3)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有利于弱化银行对中小企业本身的限制。在供应链金融的模式下,银行的信用风险评价是基于对整个供应链评估结果,而不是过去对上下游中小企业的静态分析。
(4)有助于物流企业自身竞争力的提高。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使得物流企业能在更高层次上了解、参与,并优化和控制供应链,对物流企业吸引和稳定客户群、创造增值空间、提升综合价值有积极作用。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供应链金融
2.1. 第三方物流金融模式
第三方物流(TPL)金融一般涉及三个主体: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和客户,包括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是物流与金融相结合的复合业务概念,其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2.1.1 代收货款模式
物流公司为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帮助发货方向买方收取现款。然后与发货企业结清货款,同时物流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在这种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需与发货方签订合同,定期与发货方结清货款。对一般收货方,在货物送达时收货人向物流企业支付货款;对收货量大、频率高的收货方,亦可签订合同,与收货方定期结清货款。
2.1.2 融资中介模式 融资中介模式由传统仓单质押业务和保兑仓业务发展而来,指在供应链中,融资方以存放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中的将交易货物为质押,金融机构依据由物流企业出具的凭证和核心企业的信用记录向融资方提供此次交易的专项款额的短期融资业务。包括供应商融资和分销商融资两类。
供应商融资操作步骤如下:
①供应商的交易货物存于TPL仓库,凭应收账款提出融资申请; ②TPL企业向金融机构开具存货及账款等证明;
③金融机构向供应商贷款;
④TPL仓库中交易货物转入核心企业账户;
⑤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还款。
分销商融资操作方式如下:
①分销商凭合同提出融资申请:
②TPL企业向金融机构开具存货及账款等证明;
③金融机构向核心企业预付货款;
④存货由核心企业账户转出,作为分销商获得融资的质押;
⑤分销商分期或一次性还款,以获得货物所有权。
2.1.3 统一授信模式
统一授信模式就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按照银行关于信用担保的规定提供信用担保,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据此把一定的货款额度授给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货款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模式。其操作方式为:金融机构根据物流企业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现状、资产负债比例以及信用程度等要素,确定授信额度;融资人向物流企业申请融资业务;物流企业对融资人和申请业务进行审核;物流企业对审核通过的融资申请人提供贷款,款额来源于物流企业通过银行授信获得的贷款;融资人向物流企业还款。金融机构基本不参与贷款和结算项目的具体运作。
2.1.4 完全自营模式
对于实力雄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开创物流金融的自营模式。它是物流金融高层次的运作模式,其对物流金融提供商有较高要求。一般操作方式为:发货方向TPL企业交货;TPL企业垫付部分或全部货款;收货方分批或一次结清货款;TPL企业向收货方分批或一次发货;TPL企业与发货方结清剩余货款。
此外,自营金融业务的物流企业也可逐步发展保险、融资咨询等金融服务,发展自己全资、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
2.2 业务模式比较与选择对以上四种业务模式比较如下:
根据各种业务模式的特点和业务开展基础,可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客户管理能力与客户集中程度两个维度,选择适合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其中,客户管理能力指企业理解并影响客户行为。最终实现提高客户获得、客户保留、客户忠诚和客户创刺的目的,以及对客户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价和融资风险管理的能力。客户集中程度用来衡量物流企业主要客户的数量和范围,客户数量越大、分布越广,其客户集中度越低。
客户管理能力和客户集中度都比较低的TPL企业适宜开展融资中介模式;两者都高的TPL企业适合统一授信模式;客户集中度高而客户管理能力不足的TPL企业应选择代收货款模式;客户集中度低且客户管理能力高的TPL企业可以开展完全自营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第四方物流金融
3.1 第四方物流金融及其特点
第四方物流(FPL)金融,是第四方物流企业站在供应链全局的角度,依靠TPL企业、金融机构、咨询顾问和其他相关服务商整合社会资源。为用户提供独特的和广泛的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它与客户共同管理资产资源。为客户设计供应链资金方案;同时,也与各服务商协调完成物流和融资活动。与TPL注重实际操作相比,FPL更多地关注整个供应链的物流活动。
开展第四方物流金融服务也有一定的条件,如,能够制定供应链策略、设计业务流程再造,具备资本集成和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在集成供应链技术和外包能力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雄厚的专业人才储备;能够管理多个不同客户和金融机构并具有良好的管理和组织能力等。
第四方物流金融的发展必须依托TPL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FPL企业为金融机构、TPL企业及供应链中的企业提供信息交换平台,通过整合和调整各个企业及三个主体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以实现供应链全局、直至整个社会的资源最优化。其供应链融资业务由两个环节构成:第四方物流整合环节和供应链融资实务环节。
3.2 金融整合环节
FPL企业可根据自身营运情况分别采用以下三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信息和资源整合,其主要差异在于业务动力来源和资金流向的不同。
1、协助提高模式。
FPL企业帮助TPL企业提高供应链金融业务能力、为其提供来自供应链企业的需求信息、帮助其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TPL企业向FPL企业支付佣金或咨询费用等,金融机构及供应链企业免费使用该信息平台。
2、方案提供模式。
FPL企业主要服务对象为供应链中的企业,帮助他们制定供应链优化方案、选择合适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为其提供来TPL企业的服务供应信息。由供应链中的融资企业向FPL企业支付佣金或咨询费用等,金融机构及TPL企业无需付费。
3、产业革新模式。
FPL企业主要服务对象定位于为众多的产业成员运作供应链,以达到整体最优。收入来源于这三类主体共同或分别支付的佣金与咨询费用。是第四方物流金融发展的较成熟模式。
3.3 供应链融资实务环节
经过第四方物流企业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参与企业、服务方式等的整合与优化之后,第四方物流企业并不实际参与供应链金融的实际运作。而是由第三方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及供应链企业之间按照约定完成融资实务,其业务模式与上文所列举的第三方物流金融的四种模式相同。
四、结语
文中对供应链金融概念及业务模式进行了简单介绍,着重阐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四种模式及其选择,以及第四方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三种模式。
综合以上可知,供应链金融模式发展关系如下图:
即由代收货款模式向完全自营模式发展,由协助提高者和方案提供商向产业革新者发展,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向第四方物流企业开展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发展。
作者:何雨璇 来源:爱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