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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理 宣 判
12月21日
晋江法院院长陈水深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并当庭宣判。
借用堂哥名下银行卡隐藏360万财产,拒不支付400万欠款
吴某绶,男,46岁,住晋江市池店镇。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被告人吴某绶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晋江法院审理确定被告人吴某绶等人应于2017年8月28日判决生效之日后偿还黄某借款400万元及利息,而后吴某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同年10月,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晋江法院依法向吴某绶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
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吴某绶使用其堂哥吴某滨名下银行卡隐藏的财产数额为361万元。自2018年7月19日起,吴某绶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
2018年9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吴某绶,并以吴某绶于2017年5月18日转让房产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的事实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开庭审理判决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绶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案被隐藏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晋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因拒执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男,35岁,家住晋江市东石镇。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姬与被告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晋江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应于2015年4月18日判决书后返还张某姬借款25.52万元及违约金,同年5月29日,因被告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张某姬申请强制执行,晋江法院依法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
2014年7月18日,晋江法院就被告人张某与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处被告人张某返还庄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2014年8月15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8日,晋江法院就张某姬与被告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判处被告人张某返还张某姬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16年2月15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收到黄某还款130.5万元亦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中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三明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前已缴纳罚金50万元。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一次性偿还张某姬45.5万元,与张某姬达成和解。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到晋江市公安局东石派出所投案。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晋江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予以缓刑的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部分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