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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印发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防范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实施办法》明确,要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简称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以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采取户籍地认证为主、居住地认证为辅、集中与实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养老保险新规已出现,认真解读是关键。针对《实施办法》,小编也想提醒大家以下几点↓↓↓
1
别错过!每年集中组织开展资格认证
政策:根据《实施办法》,村(居)委会协办员每月初要将上月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等应停止发放待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认证。
省、市州、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民政、卫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进行数据比对,分别生成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疑似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出国(境)定居和服刑而不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等,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乡镇、村级平台中下载,或逐级下发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进行资格认证。
省、市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的疑似重复享受待遇人员信息,县(市区)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据此进行资格认证。
小编提醒:
大家需要留意自己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者村(居委会)相关通知哦,积极配合资格认证才是“硬道理”。
2
需强调!不参加资格认证将停发养老金
政策:通过资格认证且公示无异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为其发放养老金。对于拒不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并通过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续发养老金。
《实施办法》明确,待遇领取人员已经死亡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追回后,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
待遇领取人员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养老金,并按规定追回其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资格认证手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违规骗取、冒领的养老金应主动退还。对骗取、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者,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请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小编提醒:
养老金是社会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依法如实履行资格认证后方可享受。切不能越过资格认证冒领养老金哦。
3
很重要!认证方式到底是怎样?
现场认证:每年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到指定认证地进行现场认证。
上门认证:因重病、伤残、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上门认证。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疑似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出国(境)定居和服刑不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信息,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异地认证:待遇领取人员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在收到户籍地的认证通知后可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技术认证: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采取相关生物识别技术开展生存认证工作,建立待遇领取人员基础信息模型数据库,通过人脸、静脉、指(掌)纹等生物识别技术手段为待遇领取人员建模,认证时通过与系统内首次模型比对确认待遇领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