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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解读-民生保险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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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解读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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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大成都范围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前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二、怎样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中有单位的职工由单位缴费参保,没有单位的由个人缴费参保,均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参保。

城乡居民可在筹资期由街道、村统一组织办理参保,也可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参保。

三、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家庭病床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及超过统筹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

四、支付范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下列费用: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4万元报销。

五、报销规定:

1、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六、不属于大病补充基金支付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个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以及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

3、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或在成都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除外)。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未在成都市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的费用。

七、待遇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城镇职工初次参保并足额缴费起6个月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

城乡居民初次参保有半年等待期,待遇起始时间为保期当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婴儿和大学生初次参保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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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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