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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银行某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个金业务管理经理刘英环伙同某工贸企业法人提交虚假财产证明办理大额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26张,并通过刘英环实际控制的公司POS机多次进行非法套现,透支本金共计1086.61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刘英环被法院判决为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刘英环,1984年5月生,大学文化,案发前担任交通银行某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个金业务管理经理。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刘英环于2018年4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据悉,刘英环自2008年进入交通银行某分行工作,2013年9月被聘任为交通银行该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经理。上述工贸企业法人史云经他人介绍与刘英环相识,利用刘英环可以在交通银行办理大额信用卡的便利条件,史云先后骗取20多名亲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了相应的资信证明,冒用他人名义,伙同刘英环向交通银行提交虚假财产证明办理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26张,初始额度为20万元到70万元不等。
案卷显示,史云取得上述26张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后,通过刘英环实际控制的某门业公司等多家企业的POS机多次进行非法套现,用于“以卡养卡”、偿还向刘英环的借款等。史云透支消费逾期不还后,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案发,史云使用26张白金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1086.61万元,欠息311.3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史云伙同刘英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法院判决史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刘英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史云、刘英环向交通银行退赔违法所得。
“虚假财产证明材料是史云提供的,且交通银行绿色通道不需要这些材料,仅需身份证复印件,我没有为史云放宽政策。”刘英环辩称,“交通银行故意混淆了银行卡中心经理和营销人的职责,交通银行在报案时提交的材料到审查起诉时又予以调整和修改,是为了推责和遮掩。” 刘英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他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英环明知史云冒用他人名义,且相关资信证明系虚假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信用卡办理规定,为史云办理了26张大额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此外,刘英环对于史云采用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其控制的POS机进行套现的恶意透支行为也是明知且提供了便利条件的。
“刘英环作为交通银行信用卡业务中心经理,负有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进行审查的义务,但其不仅不作审查,反而在明知信用卡申办人的身份信息有假时予以放任,甚至实施了帮助造假的行为。”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刘英环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