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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恩施11月22日电(通讯员胡勇 李昱)2017年9月以来,朱某通过非法成立公司伙同胡某等人开展代办信用卡业务实施诈骗,骗取人民币50多万元。近日,经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恩施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朱某、胡某、龙某等13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9月,朱某非法成立“湖北君瀚科技有限公司”,聘请胡某作为业务主管、龙某作为财务总管,以代办信用卡等业务为名实施诈骗。随着公司业务逐渐增多,公司先后招聘史某、田某、胡某等法律意识淡薄和社会经验缺乏的年轻人作为业务员进入公司工作,通过对业务员进行话术和推销技巧培训,让业务员通过拨打网络电话让不特定人群相信其公司能够代办大额信用卡,并以收取押金的方式骗取不特定人群的财物。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先后共拨打网络诈骗电话84140人次,骗取葛某某等人人民币56723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胡某、龙某通过网络电话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史某、田某等八名被告人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廖某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郑某等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