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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印花税法的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 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如下表所示:
纳税人类别 | 具体界定 |
立合同人 | 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 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
立据人 | 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的 当事人。 |
立账簿人 | 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所谓立账簿人,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
领受人 | 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使用人 |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
【注意】:
1.各类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所称合同,是指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所称具 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 的凭证。
2.纳税人还包括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3.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知识点】
印花税的税目与税率适用见下表:
税目 | 税率档次 |
借款合同 | 0.05‰ |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0.3‰ |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 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 0.5‰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 | 1‰ |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 | 为按件贴花,税额为 5 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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