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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警示|“南粤银行破产了”的造谣者已被抓获-南粤银行》主要内容是南粤银行,一网民张某龙在网上浏览了一条有关南粤银行的新闻后,主观臆断编造了“南粤银行破产了”的虚假言论,并在其微信群和朋友圈中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警情通报
近日,一则“南粤银行破产了”的信息在霞山部分网民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传播。经霞山公安分局核查,一网民张某龙在网上浏览了一条有关南粤银行的新闻后,主观臆断编造了“南粤银行破产了”的虚假言论,并在其微信群和朋友圈中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我局于2019年1月5日抓获涉案人员张某龙,张某龙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此,公安机关正告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网民朋友以此为鉴,不信谣、不传谣,共同创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
2019年1月6日
警方提示
根据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