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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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浙外管罚〔2019〕7号)显示,南京银行杭州分行存在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四条第一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分局决定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