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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银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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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董事会 2017 年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材料,并听

取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式切实可行,通过募集资金补充本行

核心一级资本后,可提高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

足率水平,适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同时增强

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以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挑战,支持公司各项业

务持续稳健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实现长期良好的投资回报。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定价方式客观、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符合相关监管机

构的监管精神,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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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包括 ING Bank N.V.、北京市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东集团”)等 7 名特定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ING Bank N.V.、国资

公司、京能集团、联东集团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其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3、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

方认购价格透明、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北京银行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

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5、公司与 ING Bank N.V.、国资公司、京能集团、联东集团分别签署了《股

份认购协议》,在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上,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

了规范的决策程序,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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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郑新立 李健 李晓慧

胡坚 高歌 刘红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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