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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小税种,大学问。印花税,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实在是一个小税种,可是,在实务中,稍有不慎,就会缴错税,比如基建借款合同印花税,则可能多缴,现与各位老师探讨,若有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7年4月15日与招商银行成都某支行签订基建借款总合同30亿元,合同金额包括,以前年度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借款金额共计23亿元。问吉祥公司和银行如何缴纳印花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有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8项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三、案例解析
案例资料:2017年4月15日,吉祥公司与招商银行成都某支行签订基建借款总合同30亿元,合同金额包括,以前年度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借款金额共计23亿元。
那么,吉祥公司2017年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基建借款总合同30亿元,应按15万元(=30亿* 0.05‰),对吗?请看本文继续分析。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有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七条规定,关于对基建借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因此,吉祥公司2017年签订的基建总合同30亿元,应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后计算贴花。即应交印花税3.50万元(=(30亿-23亿)* 0.05‰)。不能按基建合同总金额缴纳印花税,如果这样缴纳印花税,则按基建借款分合同的金额多缴了1倍印花税。
一句话总结:基建借款总合同印花税,按总分合同金额的差额缴纳印花税。
思考:基建分包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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