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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银行虚构8亿元“假理财”,另一家银行来买单,实际资金则流入外部企业。
这样荒唐的事,竟发生在两家知名的银行身上。
对于后者“误买”的两款理财产品,5月18日,浙商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该行已于2017年7月前,全额收回两款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
该人士称,事后,浙商银行在制度、系统、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把控,没有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虽然最后这两笔投资的“假理财”本息已全部收回,但是这背后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值得警示。
裁判文书网5月13日公布的一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还原了事情经过。
下面是事情经过:
2015年,XX公司总经理何某找到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张某,帮忙为该公司融资贷款。张某与XX集团公司重庆团队负责人钟海英共谋,商定由张某以建行重庆XX支行名义,为XX公司融资4亿元提供担保。由钟海英提供融资服务,并承诺每年按照融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张某好处费。
2015年6月,钟海英通过XX集团公司安排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XX公司为XX公司融资4亿元,XX公司支付顾问服务费共计7136万元。
之后,张某便以建行重庆XX支行的名义,虚构了“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理财产品”,销售给出资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由建行重庆XX支行保证到期足额支付全部理财本金及收益。
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将4亿元划入委托人为XX公司的“中信-XX-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该笔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XX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宁波银行向XX公司发放贷款4亿元。
2015年7月6日,XX集团公司向张某提供的重庆XX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账户汇入好处费600万元。
第一次尝到甜头,张某很快再如法炮制了第二笔“假理财”。同年上半年,XX公司财务总监甘某找到张某为该公司帮忙融资贷款。张某经与钟海英共谋,决定采用与前述XX公司相同融资模式为XX公司融资4亿元。由钟海英提供融资服务,钟海英仍以每年融资金额的2%给予张某好处费。
2015年7月,钟海英通过XX集团公司安排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XX公司为XX公司融资4亿元,期限二年,资金总成本14%/年,XX公司按季支付顾问服务费共计5360万元。
后张某以建行重庆XX支行的名义,虚构“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7期理财产品”。这一次是销售给了出资行——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由建行重庆XX支行保证到期足额支付全部理财本金及收益。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将4亿元划入前述“中信-XX-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该笔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公司再以受让资产收益权的方式向XX公司支付4亿元融资款。
2016年1月至7月期间,XX集团公司、XX公司分三次向张某提供的翁某某银行账户汇入好处费1036.5万元。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钟海英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上海分行均已收回全部出资本金。
张某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并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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