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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银行理财放大招!可直投A股的子公司来了-20万如何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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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20万亿银行理财放大招!可直投A股的子公司来了-20万如何投资理财》主要内容是20万如何投资理财,在27家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中,包括工、农、中、建四大行在内的20家银行均已宣布设立理财子公司。,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来源 / 中国基金报

20万亿银行理财放大招!可直投A股的子公司来了

12月2日晚间,《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此前,银行理财子公司火速开局。随着上周(11月26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公告成立理财子公司,在27家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中,包括工、农、中、建四大行在内的20家银行均已宣布设立理财子公司(或资管子公司),合计最高出资资本金达1170亿。

银行纷纷公告成立理财子公司,业内纷纷期盼着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规定出台。如今新规来了,银行理财子公司进军A股的步伐向前迈进一大步。

据悉,在新规正式出台前,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一个月时间(10月19日—11月18日),银保监会就《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12月2日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君梳理了《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三大变化和十大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变化1:在股权管理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征求意见稿》中,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的条件都有: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而在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则更新为: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中,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而在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中,细化了该条款:

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变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变化2: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征求意见稿》中,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而在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变化3: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同时,银保监会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在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新增第四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基金君还整理了理财新规的十大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1、可以直接投资股票

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基金君点评:这是市场最为关注的焦点!对股市是一个大利好,市场将迎来更多入市资金。

据了解,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

目前,在27家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中,包括工、农、中、建四大行在内的20家银行均已宣布设立理财子公司(或资管子公司),合计最高出资资本金达1170亿。

20万亿银行理财放大招!可直投A股的子公司来了

2、无销售起点门槛

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基金君点评:之前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理财子公司办法进一步将门槛降至零,不再设置销售起点金额。这对公募基金行业是一个竞争冲击。

3、销售渠道扩充

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理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基金君点评:销售渠道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可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销售渠道扩充利于提升规模。

4、个人首次购买理财无需强制面签

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为结构性产品设计创造条件

此前银行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6、合规私募机构纳入理财合作范围

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如下: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该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7、非标投资政策放松超预期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分析评论称,取消非标余额不超过总资产4%和单一客户非标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0%限制,仅保留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的要求,银行投资非标空间大幅提升。

8、鼓励引进外资,细化风险管理

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并且,还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9、风险管理

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管控、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

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10、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

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18年10月19日—11月18日,银保监会就《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纳入相关配套监管制度。

在股权管理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同时,银保监会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二、制定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同时,也有助于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一是“资管新规”有明确要求。“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理财新规”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二是为国际通行实践。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三是国内有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据此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实施持续监管。四是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 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理财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2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交易管控、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六、《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规则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要求?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管控、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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