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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贷款逾期案例分析-贷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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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信贷员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贷款逾期案例分析-贷款案例》主要内容是贷款案例,案例中,赵某向某国有银行成功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但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所说的门市已转让,且信贷员在。,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信贷员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贷款逾期案例分析

本案例主要讲述了由于违规操作导致的一笔个人贷款逾期的事件。案例中,赵某向某国有银行成功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但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所说的门市已转让,且信贷员在办理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而赵某为劳改释放人员,贷款的真实用途为抵押人韦某用于偿还赌债,存在审查不严,违规操作等现象。

【案例背景】

借款人赵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该行某支行成功申请个人商务贷款14万元,期限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用途为购买机电设备。贷后检查人员到借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址没有借款人所说的门市,后经核实,借款人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在信贷员贷前调查时,借款人就已将经营的门市转让。但在贷前调查当天,借款人带领信贷员到该已转让场所并冒充自己的经营实体做相关调查。对于贷款资金去向,借款人和抵押人相互抵赖,均不承认使用贷款。经查,信贷员在该笔贷款的办理过程中,违规情况突出,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经核实,赵某为劳改释放人员,贷款的真实用途为抵押人韦某用于偿还赌债。

【案例经过】

2010年3月30日上午,贷后管理人员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检查中发现调查报告中的经营场地并非是借款人所经营门市,与借款人赵某无关。部门负责人召集借款人赵某、抵押人韦某和第三人陈某到贷款经办行,了解贷款原因并进行催收。通过了解得知,抵押人韦某原本打算以本人房产作抵押从该行贷款,但是由于没有营业执照,在该行无法办理。此时韦某的朋友陈某(该支行小额贷款客户)声称自己可以通过朋友赵某帮助贷款。在赵某成功申请到贷款后,韦某声称并未获得贷款资金,韦某丈夫认定是赵某故意骗取自己的房产以获取贷款,三方随即发生冲突。在支行人员的不断调解和深入追问下,赵某最终承认贷款为自己使用,写下承诺书每月定时还款并提前归还部分贷款3万元。

2010年3月30日下午,支行组织人员单独找到抵押人。抵押人表示以前从来没有申请过贷款,本次想贷款却又因没有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而未能成功。后来通过朋友陈某介绍得知,赵某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愿意帮助申请贷款。所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都是第三人陈某代办,涉及到签字和提供贷款资料等也全听于赵某安排。直到贷款发放后被赵某提走,才意识到自己被赵某、陈某骗了以自己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韦某还表示三人平时都没有深交,只是因为本次贷款才有来往。

2010年4月1日,支行人员找到陈某询问事情真相。陈某表示是出于朋友关系才帮忙办理贷款,自己对于借款人和抵押人关系并不清楚。随后管户信贷员和贷后管理员对借款人赵某展开调查。支行人员通过联系赵某的朋友以及实地走访赵某经常出入的地方等方式,了解得知赵某在某村一石材厂担任货车司机,且同他人合伙经营渣场,但是家庭关系破裂,负面消息很多。

2010年5月24日和5月25日,支行管户信贷员和贷后管理员在本期还款日前一天和还款日当天电话提醒赵某还款,赵某表示会还款。25日下午支行人员发现赵某还款账户未存入本期还款资金,便立即联系赵某,却发现赵某已关机。支行领导组织人员立即联系韦某,要求韦某及时督促赵某归还当期贷款。

2010年5月29日,支行人员联系上赵某。赵某希望银行允许自己继续支用先前归还的3万元,支行领导予以拒绝。赵某的态度马上变得相当恶劣,完全没有了还款意愿。

2010年6月6日,部门负责人和管户信贷员来到赵某所经营渣场的村,该村村长出示了相应的合同,证实赵某确实经营渣场。

2010年6月7日,该支行向法院对借款人赵某和抵押人韦某提起诉讼。在该风险异常情况的处理过程中,市分行6月份起成立信贷专项工作组对支行的催收工作进行指导。

其后,贷后管理员和管户信贷员找到分别联系陈某、抵押人韦某和赵某弟弟,要求其协助联系赵某。韦某骂银行串通赵某合伙骗贷,要一起上告银行及赵某、陈某等人。

2010年7月1日,韦某将银行、赵某、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撤消对他抵押物担保及签署合同的责任,并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开庭当日,四方均到场,中途赵某因个人原因想离开,法院不许其擅自离庭,当日判决韦某败诉。

支行人员此后多次联系赵某,发现赵某同他人合伙的渣场经营较为正常,但是由于渣场规模很小,各项手续不正规也不齐全,处置变现难度很大,而且借款人还款意愿很差。2010年11月4日,工作人员再次查看抵押物信息是否正常,并跟进韦某1.7万元还款进度。

【案例分析】

1.未及时报告重大异常情况

2010年3月28日支行贷后检查人员已发现贷款异常,并向相关支行领导汇报。但是直到分行6月份非现场检查发现该笔贷款逾期异常,支行才于6月17日按照分行要求上报自查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XX银行XX分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相应的分行制定的制度)第十二条第三款“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情况应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并在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上报”的规定。

2.柜员权限管理不严

一是信贷部经理未妥善保管柜员账号和密码,致使信息泄露,让其他人员有机可乘,利用信贷业务主管的柜员号违规操作;二是信贷员私自使用信贷部经理的柜员号,自行登陆并上报分行审批;三是信贷员使用记账岗柜员号在系统内执行放款指令。

3.违规受理贷款申请

申请贷款时,信贷员明知贷款资金非借款人赵某用于生产经营,而系转借给其他人(贷款申请时,赵某表示实际的资金使用者为陈某),却按正常程序受理该笔贷款申请。

4.未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制度

(1)贷前调查严重失职

①未按规定双人调查。信贷员受理贷款申请后,未上报主管复核,于2010年3月16日擅自单人前往借款人经营场地和家庭住所调查。

②调查信息严重失真。经事后调查确认,信贷员在第三人(非借款人)陪同下,在非借款人名下的经营场所和家庭住址开展调查。对销售收入、租金支付、银行流水、收入证明、贷款用途等重要情况核实不严,缺乏基本的交叉验证,调查信息严重失真。

(2)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复核和初审

在信贷部经理出差、不能履行审查复核的情况下,信贷员模仿信贷主管在《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上报审批申请表》等资料上签字,擅自将贷款资料上报分行审批。

5.信贷员擅自篡改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赵某提供的房产产权人为其弟所有,为了能办理此笔贷款,信贷员擅自在房产证明中将产权人名字篡改为赵某,并计入家庭资产20万,虚增了借款人资产并向审查审批人员提供了不实的证明材料。

6.责任认定情况

(1)信贷员违规受理不符条件的贷款申请,提供虚假资料,单人调查,无视权限管理,使用他人工号越权办理业务,对不良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2)支行信贷经理岗位权限管理不严,造成柜员号、口令泄露,对重大风险未及时向分行报告,对不良贷款负有管理责任。

(3)记账岗将柜员号和口令外泄,负有不履职的责任。

(4)支行行长与副行长的处罚措施已由分行责任认定领导工作组提出建议,待责任认定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案例启示】

1.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借款人赵某提供的户口本显示,赵某为劳改释放人员。还款意愿相对较差,贷款又是使用第三人房产作抵押,信贷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考察不足。

2.关于第三人房产抵押

赵某以韦某名下的房产做抵押从该行贷款,支行信贷人员却没有详细了解抵押人和借款人的关系,未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以及抵押人进行详细了解,没能及时发现风险。

各分行对客户以第三人房产抵押的,若不是近亲属关系,要认真调查第三人和借款人的关系,了解第三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动机。

3.关于权限管理

柜员账号和密码是目前实现风险制衡的有效手段,需妥善保管,禁止借用他人工号办理超过自己权限的业务。信贷部经理和记账员对于本人的账号和密码保管不善,为他人的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埋下了较大隐患。

内容摘自“聚融云智库”,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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