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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曾志鹏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号:(2016)粤0105民初4366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案号:(2016)粤0105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166719.08元、利息l9089.37元、费用62129.41元,并从2016年2月26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计算利息、费用给原告。本案受理费5019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