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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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九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做了规定,但还有好多朋友对此不太明白,下来就详细说下诉讼中,法院究竟是如何保护民间借贷利息的?
一、双方对利息做了明确约定
1、约定的年利息≤24%的,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全部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2、24%<约定的年利息≤36%的,法院对超出24%的部分持中立态度,该部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支付,现又反悔想要回,法院不予支持;同样,如果债务人没有支付,现债权人索要此部分利息,则法院不予支持;
3、约定的年利息>36%的,超过的部分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若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均不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支持返还。
三、利息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债权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四、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
如果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其他费用等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这些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予以支持。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