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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六届
十一次董事会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
收入 1,871,466,472.88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41,634.39 元,加
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240,052,070.83 元。鉴
于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公司 2016 年度不分配股利。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与讨论,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2016 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与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 2017 年内不超过 15,000 万元委托贷款额度,能够增强
公司资金实力,补充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了董事会,董事会议案表
决时关联董事回避,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依照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进行了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涉及往年度的
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变更后的
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
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独立董事:李煦燕
海福安
王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