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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2015 年,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认真地履行了自身职责,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6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监事会成员出席监事会会议情况
成员 出席次数 授权次数 缺席次数
刘春生 6 0 0
谢瑜华 6 0 0
林毅明 6 0 0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依法列席和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和所有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及经营方针的制定,依法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持续改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2015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共计列席了 2015年的 12次董事会会议;
2015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共计参加了 3次股东大会。
三、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成员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项汇报、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本年度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各项费用提取合理。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定公司财务报告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
四、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15 年,公司与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集团”)、广东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广东硕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富投资”)、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宏图中宝”)发生了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与万和集团、农商行、硕富投资、宏图中宝进行日常银行业务,该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关联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与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予以修订、完善,与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一同构成了相对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且得到了严格地遵守、执行。
六、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持续和有效的执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6年,监事会将积极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拓展工作思路,谨遵诚信原则,加强监督力度,以切实维护和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为己任,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谢瑜华
2016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