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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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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建设银行股票代码》主要内容是建设银行股票代码,特别提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特别提示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交建”、“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中止发行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网上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2018年10月25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8年10月25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时间相同,则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8年10月29日(T+2日)8:30-16:00之间,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8年10月29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10月2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弃购股份导致的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6、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7、网下投资者市值要求: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7日(T-6日)为基准日,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持有基准日(含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流通总市值日均值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分类代码:E48)。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0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简称为“新疆交建”,股票代码为00294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新疆交建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发行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5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00%。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5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长江保荐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8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投资者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等相关规定。

5、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以及相关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按时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应当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属或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等信息。

7、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3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3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900万股。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数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数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时间相同,则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如上述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提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具体条件和安排请见本公告“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9、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并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视为无效。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8年10月25日(T日)。2018年10月2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19,500股。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1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八、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九、股票配售”。

15、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8年10月17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3)当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8年10月24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具体信息请参阅2018年10月23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

(一)网下投资者的资格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起始日前一交易日2018年10月18日(T-5日)12:00前按照《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网下投资者。

(5)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申购平台CA证书。

(6)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18年10月17日(含T-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流通总市值日均值为5,000万元(含)以上。

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7)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根据《业务规范》,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9)投资者不得为以下对象: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如果网下投资者及所属配售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于2018年10月18日(T-5日)中午12:00之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下转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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