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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比亚迪股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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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65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万对新增募投项目“年产12吉瓦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拟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下: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需要与各租赁公司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其中采用自有设备售后回租模式出售给租赁公司的自有设备净值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

2、授权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或其授权代表与各租赁公司签署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关协议,办理相关事务。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议案批准日起一年内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设备直租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的租赁业务,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所需手续。

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交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66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投项目概述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号核准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2,142,8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57.4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72,999,877.0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2,403,301.02元、律师费人民币1,1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人民币188,679.25元及股份登记费人民币237,870.62元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9,070,026.11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0592504_H02号)。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规划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公司投入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的募集金额从人民币400,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336,907万元。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提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顺应公司业务调整方向,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调整优化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的投向范围并新增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同时,根据公司动力电池对外开放的战略方向,为加速公司动力电池产能建设,节省项目建设的部分自筹资金的成本,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调整变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的部分资金用途并增加实施主体。将原募投项目“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由人民币600,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变更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万用于在青海投资建设的“年产12吉瓦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新增募投项目“年产12吉瓦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商业银行”))拟签署《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该协议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1,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为甲方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2在乙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户名为: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账号为:38980188000306824,用于存放甲方1募集资金。截止2018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年产12吉瓦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华、刘兴德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1和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1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和甲方2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1和甲方2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甲方在督导期结束及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需及时通知乙方。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67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1、为了盘活存量资产,拓展融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比亚迪”)拟与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租赁”)自本议案批准日起一年内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设备直租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的租赁业务。

2、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曾于过去十二月内担任国际租赁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的规定,国际租赁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国际租赁开展租赁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龙章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等。

股东情况:国际租赁为本公司合营企业,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权;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5%股权;深圳国金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35%股权。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止2018年6月30日,总资产为人民币5,237,819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11,498千元;2018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66,832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092千元。(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业务模式概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国际租赁开展的租赁业务模式包含:

1、直租模式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用自有资金或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获得设备,直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直接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即指承租人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求而发生的资产租赁,也泛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形式;融资租赁即出租人出资向承租人选定的供货方购买选定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期满后选定设备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名下。国际租赁通过自有资金或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获得设备,出租给比亚迪使用,比亚迪按照租赁合同向国际租赁支付租金、手续费和保证金等相关的费用,此项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2、回租模式

售后回租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比亚迪可以通过出售并租回自有固定资产,即将选定自有设备出售给国际租赁,再向国际租赁租回设备。设备所有权在国际租赁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国际租赁。在租赁期内,比亚迪分别按期向国际租赁支付租金,继续保持对该部分设备的管理权和运营权。租赁期满,比亚迪以名义价回购相应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此项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与国际租赁良好的合作背景,国际租赁熟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可提供更加优质及高效的金融服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国际租赁开展设备直租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的租赁业务,是基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该交易将减轻公司设备投资资金压力,盘活存量资产,拓展融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上述交易将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于上述拟发生的租赁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在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额度范围内与关联方签订具体的交易协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设备直租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的租赁业务是基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发生,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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