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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现代社会很多人使用的一种快捷支付方式,但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一定要记得及时还款,否则就有被刑事追诉的风险。平潭男子陈某就因为没有及时还款,先后两次被羁押。
透支2.57万元后玩消失,银行报案
2012年4月28日,平潭男子陈某到中国银行平潭某营业网点内办理了一张个人信用卡,额度为1万元人民币。起初,陈某在账单到期后会按最低还款额将钱还上。
2015年4月的一天,陈某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将临时额度提高至2万元,并于当天消费了10280元。然而2015年8月之后,陈某却再也没还过钱。
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催收方式要求其还款,但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此后,陈某更是玩消失,不但手机停机,连登记的住址也是查无此人。无奈之下,银行冻结信用卡后向警方报案。
截止2016年1月17日,算上之前未还清的9000多元,陈某共透支信用卡人民币25708.72元,其中本金19200.42元,利息1478.06元,滞纳金5030.24元。
据陈某到案后交代,由于其当时经济困窘,被人逼债,于是就想到用信用卡透支套现,以此来维持生活并还部分借款。
“我一直都要躲着那些催债的人,也不方便告诉银行我的住址。”陈某说。
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二次“进宫”
2016年4月28日,陈某在平潭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陈某的家人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5月5日到银行将所欠款项清偿。
5月6日,平潭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平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无社会危险性于同月11日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这也是陈某第一次被羁押了13天。
陈某见公安把自己放了,家人也把钱还上了,以为案结事了,万事大吉,就直接去贵阳某工地务工。
然而案件并没有因债务清偿、取保候审而审结,事情也没有陈某想象的那么简单。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基于办案需要公安机关两次传唤陈某,可陈某都没有到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且在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
由于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规定,公安机对保证人肖某罚款5千元,平潭检察院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5月25日,陈某在贵州被民警抓获。
陈某向检察官坦白,他以为钱都还清楚了,案件也了结了,就直接出去了,没有和公安机关报备,也没有和保证人说。
检察官发现,陈某在2013年至2014年有大量借款,总数超过百万,法院判决后陈某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也没有还款能力。
“我外面还欠了一笔钱,不敢使用身份证,也不敢接陌生号码,怕被人知道我在哪里,被债主找到。”陈某向检察官供述,“我也不敢坐飞机、动车,警察叫我回来的话只能开车,路费要大几千,我没钱就没回来。”
检察院做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不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陈某的父亲向平潭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陈某进行审查。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月19日,平潭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陈某所在的村支部书记、看守所民警等到会,对陈某羁押必要性进行公开审查,陈某也进行了悔罪。经听证,参会代表认为可以对陈某再次取保候审。平潭检察院认为,陈某案发后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遂决定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同日将其释放。
这一次,陈某前后被羁押了1个月零24天。
7月26日,平潭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最终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宣告仪式上,检察官还向陈某所在的村委干部进行了相关的普法宣教,要求他们积极向村民宣传信用卡使用的法律法规,倡导诚实守信,共建诚信社会。
据悉,此次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在平潭尚属首次,该项制度改变了过去在押人员“一押到底”的现象,向“羁押必要”转变,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同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