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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律文件虽然签订了,但没有公证的话,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为此在签反担保合同的时候,很多人也对于该合同是否要公证而纠结,不太清楚反担保合同需要公证?反担保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反担保合同需要公证?
需要。
反担保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及反担保人签署具有反担保性质的声明、承诺等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反保证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反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证明及与之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
(二)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三)反担保人、担保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主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反担保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反担保人、担保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反担保事宜达成一致。
二、反担保合同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一)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
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工作中我们应将本担保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识为主合同。而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识为从合同。抵押合同中的主体是担保公司和本担保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但是,在反担保抵押登记中,银行既不是抵押权人,也不是申请人,要注意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所以抵押权人应当是担保公司一方。
(三)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
在实践中,本担保合同的金额由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一并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以,房屋抵押从合同的抵押登记存续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记存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