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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担保人”缘何无责任?-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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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担保人”缘何无责任?-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内容是民间借贷纠纷,一女士主动帮他人联系借贷,不料发生借贷纠纷,结果债权人将债务人与其一起告上法庭。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不足,故依法判决该女士不承担担保责任。,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锦州长安网讯

一女士主动帮他人联系借贷,不料发生借贷纠纷,结果债权人将债务人与其一起告上法庭。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不足,故依法判决该女士不承担担保责任。

家住黑山县某社区的魏女士与蒋女士是很要好的姐妹。2016年1月27日,在同一社区居住的陈某因生意需求急需一笔资金,便找到魏女士帮忙,魏女士马上联系蒋女士,介绍其与陈某认识,使陈某从蒋女士手中借贷15万元。陈某当即给蒋女士出具欠条一份,标明“今借蒋女士壹拾伍万元整,用父亲陈某某房证抵押,借款时限三个月,特立此据为证。”并由陈某、魏女士、蒋女士签名,在签名的前面,陈某加上了“借款人”、“放款人”、“担保人”和“2016年1月27日蒋女士知道”的字样。结果因陈某做生意亏本,到期后再无力偿还该项借款。蒋女士多次讨要无果,一纸诉状将债务人陈某和担保人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00元。

被告陈某在法定答辩期和举证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蒋女士辩称,自己是双方借款关系的介绍人,不是担保人,被告陈某已用其父房产证抵押,不应追加自己为被告。

法院认为,原告魏女士将15万元借给被告陈某使用的事实存在,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拒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蒋女士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通过庭审查明,“担保人”的字样系原告所写,被告对此又予以否认。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蒋女士存在担保关系,属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原告应对双方存在担保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现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蒋女士在欠条上签名,但不能证明“担保人”的字样系当时书写,且经过蒋女士的同意,原告亦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蒋女士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分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借贷双方系自然人,欠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亦不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魏女士借款本金15万元;驳回原告魏女士的其他诉求。(李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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