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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348号
苏志贤、王丽华:
原告何桂兴、黄丽凤诉被告苏志贤、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志贤与王丽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何桂兴借款本金15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按照本金150万元、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8月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为18300元,由被告苏志贤与王丽华共同承担。原告何桂兴已预交81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