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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很多时候,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熟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很可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出具借条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能作为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也许就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那么,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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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成立并生效需同时具备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而书面形式并不是必须的,所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关键就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之间的借款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这两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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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在明确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关键后,再来看看文初的问题,对于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呢?对该问题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是对当事人仅以转账凭证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但该条的理解,却存在两种观点:
(1)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存在原告向被告给付资金的事实,完成其举证义务,可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的,应对其抗辩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作出有效合理的抗辩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履行还款义务。
(2)原告仅提供一张转账凭证不能视为其已经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完成了举证,其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资金来源等与借贷关系成立有关的事实。待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后,再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被告根据其抗辩进行举证。若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无法充分举证,则借贷关系不成立,应放弃主张或转由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那在实践中,采取的是何种观点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都是采取了第一种观点,在原告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若被告未能对其抗辩进行充分举证,对收到的涉诉款项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则将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由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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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被告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此时,出借人主张债权的关键就在于确保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在通常情况下,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之间的借款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这两点,当事人应对此两点承担举证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对于出借人仅凭银行汇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之诉的情形做了专门规定,对于已凭借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存在款项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要求原告主动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此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提出关于款项性质抗辩的被告,若被告未能证明款项性质并非借款,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履行还款义务。
但即便仅凭转账凭证存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当事人还是应当尽量避免在仅有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要求认定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因为仅凭转账凭证认定成立借贷关系,往往关键在于借款人的抗辩是否合理,在借款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需要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对借款金额,资金来源,合同成立过程、交易方式等进行充分的举证。因此,为更好保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民商法律智库、法苑茶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