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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借款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40万元。王某起诉的证据是2014年2月24日李某出具的一张140万元的借条。李某辩称,他跟王某曾经一起合伙做生意,每次需要资金时他向王某打借条,这笔款项是用于采购货物,并非其向王某借款,且因王某当时手头不宽裕,只通过银行转给他40万元,并非140万元。对此,王某认可双方曾有过合作,但主张该笔借款与业务无关,且当时先给李某转账40万元,后给李某现金100万元。
最终,因王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法院结合李某提供的与第三方所签采购合同、转账凭证,以及第三方出示的收据等证据,以王某无充分证据证明主张事实为由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近期,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且形式多样,法律难以用条款形式列明每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如无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法律事实,从而作出判决。对于该类纠纷的证据收集,律师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合伙或者筹备成立公司,一定用书面协议的形式把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口头协议或者交易惯例较书面协议违约成本更低,更容易产生纠纷;
二是向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借贷资金时,尽量将借贷事实写清楚,避免与业务往来混淆,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是如果保存直接证据已难以做到,一定注意收集所有相关的间接证据。例如没有借款合同的借款,注意打款或者转账时注明借款关系;对方出示收条时注明借款,事后通过合法的方式保存一下双方的谈话记录等;
四是大额的交易,尽量避免现金支付,民事纠纷法院一般会根据证据概然性原则处理。目前,在银行转账如此便捷的情况下,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交易仍然支付现金有点违背常理,如无其它证据佐证,存在不被认定的风险。
此外,在保证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提醒借贷纠纷的债权人随时关注债务人的情况,如遇经营状况恶化、存在逃跑或转移财产风险时,及时诉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以及抵押财产等,会降低回收风险。
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山东省律师协会资产与财务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全国律协2014年赴西藏无律师县志愿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务、合同纠纷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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