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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创举!”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联合主席马云在重庆出席第二届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时表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那么大的风险,很多P2P出问题,是因为他们从第一天起就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马云表示,在过去几十年里,银行系统在金融领域担当了巨大的责任和作用,它们就像血液的主动脉,但中国的金融体系里还需要毛细血管。(金评媒)
看到马云说的这段话,笔者想起近两年以来的对于P2P网贷平台的市场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而我们调查的范围包括了银行信用卡机构、P2P网贷平台、消费金融,其中包括了蚂蚁金服、捷信金融、佰仟金融、有用分期、马上消费金融、钱站、拍拍贷、你我贷、宜信(宜人贷)、现金巴士、玖富金融、维信金科等50余家信贷平台以及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十几家银行信用卡中心。
而我们的调查结合了21CN聚投诉上的基本投诉数据对比、现场致电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代替持卡人或债务人接听电话、以及持卡人或债务人收到的纸质文件的调查等八种行为的调查,主要的是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更作为一个普法志愿者的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投诉案件分析,以及持卡人及债务人收到的纸质文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了很多存在于银行信用卡中心和这些所谓的头部网贷平台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
银行信用卡机构及委外催收触犯多条相关法律
而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多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及委外催收机构在催收的过程中存在骚扰与债务无关的人员,甚至有持卡人反应自己的村委会及镇政府接到了自称为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的电话,甚至多么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在通电话的过程中存在威胁恐吓和恶意诽谤的行为,而且这些所谓自称为银行的工作人员,持卡人却完全在客服电话中查询不到,如果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是不是证明了持卡人的账户信息被泄露了,而且在通电话的过程中,这些所谓的工作人员的知识专业性不是很强,甚至在电话中恶意侮辱以及辱骂持卡人及与债务无关的相关人员,主要的是,我们在接到这些所谓的工作人员的电话之后,就出现一个很不好的感觉,甚至出现了自己“裸奔”在这些所谓的工作人员面前,而他们的这些行为完全违背了如下了相关法律条款。
银行信用卡中心涉嫌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和第八十二条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壹家观点:作为一个银行机构,应该积极的面对存在的问题,目前大部分持卡人不是你们口中所谓的“老赖”,是具备相当强的还款意愿的,而你们不仅不给于这些持卡人协商还款的机会,反而利用非法的手段对其进行迫害的行为是非常“无耻”的一种行为,而这样的行为不仅仅会导致该银行的信誉度不断的下降,也说明了一个“银行”的社会责任和承担能力的“检验”。
在这个时候,作为银行机构应该积极的联系持卡人商量解决办法,而不是你们答应协商,但是你们协商还款的条件是持卡人的能力达不到的,这样你们和那些犯罪分子有什么区别,笔者还是那句话:你们就算把持卡人“逼”一个绝路上,他们还是需要在自己的能力之下进行还款,与其这样,还不如打开协商还款的渠道,积极的和持卡人商议解决的办法才是最主要的,这样一来,银行的信誉不会下降,反而获取的是更多的客源,这个三岁小孩都能理解的道理,作为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你们不会不明白吧。
说白了,你们就算去法院起诉了,也是要看持卡人的还款能力的,与其这样你们为什么就不敢和持卡人进行协商还款呢?
P2P网贷平台不仅是“盗取”用户的个人隐私,还存在触犯多条刑法上的规定
我们根据这两年的亲身体验和调查我们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不管你借不借这些P2P网贷平台上的钱,只要你下载安装了就意味着自己的个人隐私被这些P2P网贷平台恶意备份了,而这种行为完全发生在债务人和这些P2P网贷平台产生债务关系之前。
而且有很多所谓的债务人是在网站上看到这些P2P网贷平台的广告点击进去注册之后就自动放款到这些债务人的银行卡里,主要的是很多人只是想测测自己的信用度,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了。
主要的是,在P2P网贷平台贷后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法律问题,而这些自称为是P2P网贷平台的催收机构最终经过债务人在其官网电话的核实过程中对方不予承认的,甚至有很多客服表示对方可能是冒充他们的客服,既然这些催收不被官方客服承认,那么我们也可以断定为这些所谓的催收电话是诈骗电话,可气的是,这些催收在催缴的过程中使用的非法手段是非常的恶劣的,截止到目前他们的行为已经导致多个年轻人因为承受不了催收的压力而选择自杀,因此丢掉了宝贵的生命。
既然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联合主席马云在重庆出席第二届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时表示:“互联网金融是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创举!”那么,笔者很想问问马云,难道这个你认为最伟大的创举是以牺牲我国法律而创建起来的吗?在你的讲话中,我们听到了你说“千万不要灭掉金融,我们过去不是金融不好,是金融没有做好,我难以想象实体会离开数字经济、离开虚拟经济,我们必须让虚拟经济、金融经济真正做到安全、健康的发展。”
而目前我们看到的“互联网金融”的种种行为是彻彻底底的触犯我国的法律,而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监管体制和整套的法律来完善的,而截至的目前,我们看到虽然出台了相关的文件,但是P2P网贷行业和消费金融行业却没有去按照相关的规定去执行,如此一来,我国相关部门如何监管这些所谓的金融平台就成了一个问题。
随即而来的是个人信贷催收行业的乱象,让我们了解了“互联网金融”是如何危害到了我们这个原本安定的社会,虽然刑法及各种法律上都有着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但是在现在还是有金融平台私自公布债务人的隐私信息,这难道就是你眼中的“健康金融”吗?
另外,蚂蚁金服在21CN聚投诉上的投诉总量为9550件,解决率仅仅是1851件,仅仅占了总投诉率19.38%,而我们看到咋投诉的案件中很多都是投诉蚂蚁金服或者委外催收机构的暴力催收行为。
甚至有用户投诉:支付宝未经授权私自转账1200,经查询收款方是YY直播收款,我没有用过YY也没给支付宝授权,后打电话客服,就是各种推责。
投诉原因:8月18号21点11分钟未经授权支付宝花呗扣款1200,后我查看账单收款方是YY直播,但是我从来没用过直播,也没下载这个软件,在我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付款给YY,出现问题后,我给支付宝打电话,支付宝承诺保险理赔审核需要三天,三天后那边回复,说理赔失败,然后就各种推卸责任,说是我违反支付宝条例,点了什么网站,重点是,我没授权给YY,支付宝花呗,转账给YY直播,是支付宝自己出现漏洞,现在移动支付,已经那么完善,而且收款方不是某个人,二是公司,也不是大众消费,未经授权第三方是不可能支付,支付宝在未经我同意授权的情况下,扣款,责任明显是他们的问题,现在跟他们已经沟通很多次,每次打电话就是推卸责任还说报警,我也在派出所问过,重点是,我是报警说支付宝?还是YY直播?希望聚投诉帮忙追回损失。
壹家观点:不管是支付宝还是任何的网贷平台,既然有委外催收机构,那么委外催收机构出现的一些犯罪的行为应该是网贷平台和催收机构共同承担,这非常符合“共同犯罪”和“教唆他人犯罪”的认证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首先,我们要认定的一个“事实”的存在,债务人的信息是网贷平台提供给催收机构的,而催收机构也是接受到网贷平台的债务人信息后进行的催缴义务,而网贷平台提供给催收机构的信息内容是网贷平台提供给催收机构的一个犯罪的“工具”,而在催收机构对于债务人进行催收后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债务人以自己受到“犯罪分子”要挟的原因投诉过网贷平台客服,而客服只是说反馈问题,这足以说明网贷平台对于催收机构的犯罪行为是知情的。
这样也就形成了“共同犯罪”的一个局面,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网贷平台提供给催收机构的债务人个人隐私内容是包括与债务无关的人员的个人隐私的,甚至包括了与债务毫不相关的债务人的相册里面的照片和孩子的照片,这样就形成一个提供“作案工具”让犯罪成员进行犯罪的一个事实依据,也能形成一个教唆他人犯罪的主要依据。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所以,根据目前的形式来看,笔者认为银行信用卡中心及P2P网贷平台应该停止“犯罪行为”,积极的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毕竟现在的这种局面,就算你们把债务人或持卡人逼到绝路上,他们以目前的能力也是无法偿还全款的,以你们这些做“金融”的天才们,这么简单的道理不会不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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