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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履行沃特玛借款合同之保证义务的公告 | |
股票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6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履行沃特玛借款合同之保证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创新业务固定资产类贷款借款合同》,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告知,沃特玛尚需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的银行借款金额为6,600.00万元。公司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函件,沃特玛于2018年6月18日未偿还该银行贷款本金2,20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公司履行保证义务。截至2018年6月2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在公司账户内扣除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贷款利息79.25万元。 ●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与沃特玛积极进行协商外,公司已启动诉讼程序要求相关主体承担反担保责任,具体反担保措施为沃特玛以该次借款所购买的全部设备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物,该等反担保已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设立登记,登记编号为0755深圳20180082。抵押资产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约为12,798.81万元,可以覆盖沃特玛违约未清偿债务的损失。 一、公司就该笔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公司为沃特玛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201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长园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参股公司沃特玛基于采购生产设备需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15,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四年。沃特玛系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董事鲁尔兵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为沃特玛贷款提供担保,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2015年5月7日,公司召开长园集团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鲁尔兵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沃特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创新业务固定资产类贷款借款合同》,沃特玛应就其与2015年6月18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15,000万元借款在4年内逐笔偿还,偿还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 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告知,沃特玛尚需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的银行借款金额为6,600.00万元。 二、沃特玛为此次保证提供了反担保 沃特玛已就公司因沃特玛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具体反担保措施为沃特玛以该次借款所购买的全部设备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物,该等反担保已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设立登记,登记编号为0755深圳20180082。抵押资产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约为12,798.81万元。反担保物价值可以覆盖沃特玛违约未清偿债务的损失。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为沃特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但目前沃特玛因资金周转问题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借款。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已经在公司账户内扣除部分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与沃特玛积极进行协商外,公司已启动诉讼程序要求相关主体承担反担保责任,根据公司与沃特玛所签署《反担保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沃特玛向公司为其担保所提供的反担保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约为12,798.81万元,可以覆盖沃特玛违约未清偿债务的损失。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