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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清单的形式与各地金融局之前的整改文件类似,均通过禁止性规定、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重点领域监管以及其他要求六个方面对网贷现存的重点问题和法律法规依据作了明确的限定。
此前,媒体传言整改细则有187条。本清单虽然在项目有所减少,但排除了冗余的陈述,点明了一些网贷行业重点和根源性的问题,将对网贷参与者有更好的保障。
清单规范债权转让禁止超级放款人行为 严查净值标业务
清单的禁止类项目中特别提及债权转让业务、超级放款人行为以及净值标业务的问题。
清单明确网贷平台可以开展持有一定时间后转让的债权转让业务,但此类产品需要平台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方可进行。这类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提示可能为债权转让的难易程度,转出时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及转出的时长以及存在无法转让的情形等。
7月,网贷行业风险集中爆发,各地互金协会相发布禁止理财计划的要求,但是没有规范具有债权转让性质的正规网贷产品。这些产品同样具有快速退出的优势,在危机中也会造成平台资金流出过多,投资者转出时间较长的问题。
杭州平台鑫合汇在中长期产品正常到期兑付的情况下,在8月初对短期债权转让产品延期9个月兑付,正是基于债权转让流动性的考虑。
可转让的债权产品仍是债权,债权转让需要新的出借人接手。因此,监管要求平台告知出借人债权转让产品的风险使得平台出借人可以通过这些风险说明,结合自身对行业形势和平台运行的判断,理性投资出借。
通过超级放款人进行放款再进行债权转让的行为将被禁止。超级放款人是指平台、平台股东以及平台高管等关联人。超级放款先向借款人出借,再将该笔借款在平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转给出借人。这样的方式严重威胁到了网贷行业安全,如果超级放款人出借给平台股东、高管等关联方,这样的自融行为很可能导致资金挪用的情况。如果超级放款人分拆并重构借款期限和利率后再在平台转让,正规出借人会承担远远高于重构后借款标示的风险。
监管要求停止超级放款人放款目的可以避免平台进行监管套利,细化平台业务要求,防止平台违规,保证平台借款标的真实。
第三项被要求整改的业务是净值标质押。净值标业务是指出借人先向平台充值,以部分充值的资金和收益作为担保,利用剩余资金发布的借款标的。净值标可以放大金融杠杆,提升借款规模。但是,如果其中一环的借款人违约,整改环路上的所有借款都会发生违约,从而造成整个平台的风险爆发。
举例来讲,投资人甲在平台充值10000元,假设平台要求净值标的抵押比例为50%,如果投资者参与净值标业务,其以5000元为抵押发布5000元的净值标借入5000元,如果再将借来的5000元参与净值标,其可借入2500元,如此操作,其最终可获得的借款可以获得10000元。借款金额与实际充值的资金价值相同,风险可控。但如果抵押率低于50%,假设抵押率为20%,其通过净值标累计可借入40000元。这样就会导致借款抵押金额难以覆盖借款金额,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平台出借人将承担30000元损失。
净值标一直饱受诟病,红岭创投的净值标规模较大的问题已经被广泛关注并在逐步改善。如果平台净值标业务占比较大且抵押率较低时,任何债务的违约将会通过净值标的杠杆作用而放大,造成连锁违约,而这些损失都是出借人承担的。
出借人在承受能力内出借,借款利率须合法
在保护出借人的事项中,未经出借人授权开展的自动投标业务将得到整改。自动投标业务虽然能够充分的利用时间,避免因出借人忘记操作等问题造成的资金闲置,为出借人尽可能多的获得利息回报。但是,平台确不会因借款人违约而替出借人承担损失。
《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未经出借人授权下,代理无权为出借人做出决定,即使平台最终为出借人带来收益,平台的越界行为都侵犯了出借人自主选择的权益。
在出借人风险测试方面,平台需对出借人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额和出借标的。虽然网贷行业借款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但网贷产品风险较高,并非所有出借人都能承受。平台需要依照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分配出借限额度,将特定风险的借款标的匹配到能够承受其风险的出借人。以此避免因风险错配造成出借人难以承担的投资损失,保护出借人权益。
在资金存管方面,存管账户的透支功能将是检查的重点。资金存管是为保证存管银行能够有效记录网贷平台资金流向。资金存管账户具有透支功能或者该账户下设具有透支功能的子账户使得资金存管形同虚设,存管账户有透支功能的平台可能挪用出借人的资金。
对于借款人而言,本次检查还将规范平台各类利息和费用。任何平台的借款利率上限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规定的36%;逾期利率按约定执行,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这里的利率是指综合资金成本,包括预支利息、手续费、管理费、借款押金等众多名目的费用。通过线下合作机构等方式收取费用以规避的综合资金成本的也属于违规。此外,平台还应该公开将借款条件和逾期规则,并向借款人事前提示风险。
在借款人保护方面,监管部门还将考核平台是否存在诱导借款人借款、过度举债等向不具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放款的问题。
网贷平台需要设置投诉渠道
平台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网贷平台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平台还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中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在7月网贷行业的风险爆发期内,很多平台并未设立有效的投诉渠道,致使出借人无法维权。本次整改也将关注平台咨询、投诉方面的制度和工作,保证出借人能及时获悉自身资金以及平台的运营情况。
不再强调检查具体数量 紧抓重点保护投资者
与之前多地整改清单不同,本次问题清单不再可以追求条目的数量,不再赘述网贷暂行办法的要求,而是站在平台长期发展,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权益的角度,对将重点的“债权转让”、“超级放款人”、“净值标”、“自动投标”、“存管透支”、“出借风险”、“借款利率”、“投诉渠道”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其中,“超级放款人”和“存管透支”等深层次的问题也被监管部门有效捕捉到,平台的内在问题逐渐被挖掘出来,其运行也将逐渐得到改善。
本次合规检查定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监管部门将对每家平台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如果整措施能够得到妥善落实监管措施,网贷行业借款人和出借人将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网贷出借和借款都将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