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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利息不再计入恶意透支数额-招行信用卡循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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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信用卡逾期利息不再计入恶意透支数额-招行信用卡循环利息》主要内容是招行信用卡循环利息,恶意透支量刑标准将有新变化!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信用卡逾期利息不再计入恶意透支数额

恶意透支量刑标准将有新变化!明天起,规范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以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

南都记者注意到,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上调至5倍是《决定》亮点之一。另外,恶意透支数额将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重磅: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至五倍

令市场最为关注的,莫过于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标准的5倍。

南都记者发现,《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为何上调至5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吴峤滨在解读中给出的原因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原数额标准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偏向保护发卡银行的利益,不利于促进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缐杰表示,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同时,可以严格控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适用,保持司法解释的前瞻性。

释疑:入罪门槛提升≠法律宽松了

不少市民感到疑惑———以前恶意透支1万元要坐牢,现在是透支5万元。入罪门槛提高了,是不是意味着法律宽松了?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向南都记者表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合物价水平和购买力,再以旧解释的1万元入刑显得不合乎社会生活实际。因此,适当提升入罪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缩小了刑事打击圈,但从整体社会效果而言,显然更科学更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的司法数据也显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高发、犯罪数额小的特点。南都记者查阅《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信用卡诈骗罪》显示,全国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成为全国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最主要诈骗手法,占比高达81 .1%。而从犯罪金额来看,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审结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犯罪金额多集中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之间,占比为47.7%。

缐杰透露,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数量大,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够好。

不仅如此,实践中,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信用卡市场资深研究人士董峥也指出,两高的最新司法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焦点:逾期利息不计入恶意透支数额

“逾期9元9年要还9000元、18年要还900万?”类似耸人听闻的消息时不时地被爆出,不少持卡人因此质疑:循环计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一并纳入恶意透支数额中合理吗?恶意透支从逾期当月算起合理吗?名目繁多的收费及“利滚利”是否会使得银行故意延迟提醒,形成恶意欠账,甚至借机发偏财?

事实上,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困扰办案机关和司法人员的难点问题。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向南都记者分析指出,此前,一些银行在起诉时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判决。

此次《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在《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计算恶意透支数额的时间节点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二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三是明确“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即不论按照发卡银行的计算方法,持卡人是“还本”还是“付息”,都应当视为归还本金。

对此,邱苗认为,将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变相计入恶意透支的数额,明显不当。《决定》可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起诉金额随着逾期年限增长而放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

难点:条款差异会否助长“逆向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而发卡行通常在信用卡协议中规定了采取日息万分之五、循环计息等计息与收费规则。那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否会导致不利于信用卡市场发展的“逆向选择”?例如,个别持卡人小额透支后,一旦逾期时间较长,面对“利滚利”,宁可被起诉、判刑后归还本金,以此逃避掉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

对此,肖飒向南都记者解释,这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在出现刑事案件后,通常情况下以刑事侦查为重。但在法院审理时,受害企业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进行法律救济。“也就是说,一旦构成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要叠加一个刑事责任,而不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处理”,肖飒强调。

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诸东华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刑事和民事是分开的,刑事不会直接处理债权债务消灭债权,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只针对是否起诉和判刑起作用,即便根据修改后的解释只需要归还本金,但银行仍可以合同法、信用卡合同等民事起诉持卡用户要求归还利息等。

这也意味着,《决定》虽然将恶意透支的入刑数额从“1万元”调整到“5万元”,但对于小于5万元的小额透支并非开了宽松的口子,银行仍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起诉逾期不还的持卡用户。

对于这次出台的刑事标准,肖飒认为,行政法标准或合同标准应当相应作修改,以符合法律红线的要求。在诸东华看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述司法解释还有待厘清之处。

采写:南都记者 吴梦姗 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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