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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来说,想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者在深交所、广交所等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的类型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转公司和证监会对于挂牌、上市公司的股东有一定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来说,如何限制股东股份转让是一大难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权。并且,《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行约定,即既可以另行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也可以另行约定排除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而《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仅规定了“可以依法转让”,并未规定转让的限制条件。
对于挂牌、上市公司来说,其股票在股转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特定持有人股份转让限制以外,其股份转让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场所自由转让。
对于非挂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如何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从而防止影响其挂牌、上市?
首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像对有限责任公司那样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没有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可以另行约定。即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自由对外转让股份,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其次,因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没有规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意味着即使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性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应属无效。
最后,根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法规定,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股份转让作出限制转让的声明、承诺等协议,公司即可限制股东股份转让。但,该限制也仅是相对的限制,因为第三人仍可以取得公司股份,但此时公司可以追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以弥补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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