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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利好
●资管新规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多层嵌套行为。这意味着,以后私募基金不再需要通过券商或信托的渠道与银行私募资管产品对接,而是可以直接与银行对接,这不仅节约了一笔通道费用,更重要的是规范层面的明确和许可让私募基金获得了与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机会。
●此外,资管新规第30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已成为监管部门特许的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提高了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三类情形的自然人和法人。这意味着未来各类非公募资管产品都要遵守统一的投资者资质底线和认购规模底线,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募集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队伍最近添了新丁:8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的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当日在该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这意味着工银投资获得了从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这或许是资管新时代的一个必然趋势。今年五一前夕,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旨在重塑资管行业。
最令私募基金行业人兴奋的是,资管新规将私募基金纳入了资管“大家庭”,让原本处于金融市场边缘地位的私募基金站到了金融舞台上,从而获得了与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机会。业内专家表示,伴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以及新规实施细则的逐一推出,大资管统一监管框架已然成型,这不仅意味着一个资管新时代的到来,也意味着私募基金行业迈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自资管新规落地后,政策对市场的引导性不断加强,私募股权的下半场角力已经开始,私募行业洗牌在加剧。新时代,在监管高压之下,私募基金行业该如何合规发展,已成为不可逾越的重要命题。
资管新时代统一监管标准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公募基金余额为11.6万亿元、私募基金余额为11.1万亿元。
为了防控金融风险、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前述资管新规,其核心是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禁止资金池模式,清理理财乱象,降低分级杠杆,让资产管理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央行此举相当于对中国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业务模式进行整体重塑,也标志着资管新时代的到来。业内专家指出,未来3至5年,金融去杠杆的方向是明确的,金融严监管仍在致力于完善金融业态、促进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
在资管新规落地两个多月后,“一行两会”的资管新规实施细则纷纷出炉:7月20日,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过渡期内的有关具体操作性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通知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对于通知的发布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业内人士认为,这并不会改变金融去杠杆的政策和资管新规执行的大方向,更多的是政策节奏上的微调,旨在明确资管新规执行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增强可操作性,稳定市场预期,引导金融机构平稳过渡,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就在通知发布的同一天,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则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资管行业重塑,在百万亿元的大资管“蛋糕”中规模占比最大的银行理财受到的影响无疑最大,银行理财的转型已是势在必行。业内专家指出,在监管政策的要求下,成立资管子公司专门运作资管产品或成为银行未来的选择之一。
证券分析师认为,这些实施细则是对资管新规的进一步细化,实则是给市场吃了颗“定心丸”,将此前的不确定因素变成了确定:一方面,允许发行老产品投新资产、明确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以及估值方法上的适当处理,都释放了利好信号;另一方面,严禁期限错配、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以及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防风险仍是主题。
私募机会与正规机构同台竞技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来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字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2.39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38万只,管理规模达12.6万亿元。
资管新规落地,资管行业重塑,私募基金成为了一大受益方。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资管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并且明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
事实上,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规定条款并不系统,而是分散到了整份文件的14处。但即便如此,其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也意味着一场华丽转身。私募专业人士表示,对私募基金业最大的利好来自于第22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专家解释说,资管新规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多层嵌套行为。该条款明确规定,多层嵌套规定为一级,且私募基金能够接受所有私募形式的资管产品委托。这意味着,以后私募基金不再需要通过券商或信托的渠道与银行私募资管产品对接,而是可以直接与银行对接,这不仅节约了一笔通道费用,更重要的是规范层面的明确和许可让私募基金获得了与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机会。
此外,资管新规第30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的解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这就意味着,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已成为监管部门特许的金融机构。而私募基金的金融机构地位得以确认,其公信力将大大加强,在后期开展资管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开拓时将更加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提高了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三类情形的自然人和法人。对于合格投资者,资管新规不仅有资产规模的要求——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同时也设置了认购标准要求——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在业内人士看来,提高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意味着未来各类非公募资管产品都要遵守统一的投资者资质底线和认购规模底线,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募集行为。
私募未来将加速优胜劣汰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的,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与美国的发展相类似,中国对私募基金的探索也是从风险投资开始的,时间能够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进入中国,从此在中国这个新兴经济体中掀起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浪。
然而,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些机构以私募的名义,拿着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兼营P2P、民间借贷、担保等非私募业务,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侵害,也抹黑了私募行业的形象。
私募基金风险事件频发,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出台了多个重磅政策,拉开了私募行业的监管序幕。
从2016年2月开始,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私募行业自律规则。目前对私募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基础备案,搭建“7+2”的自律规则体系,建立私募失联制度、分类公示制度,打击私募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监管高压下,一批失联私募纷纷被拉入了黑名单。自2015年11月23日发布第一批失联私募机构名单以来,截至今年8月8日,基金业协会共对外公告23批失联机构和7批公示期满3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机构,失联私募数量增至482家,其中13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已被注销。
然而,基金业协会毕竟只是一个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在监管与执行方面更多依靠的是企业的自觉性,导致行政监管薄弱,缺乏刚性。
资管新时代,私募基金迎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但是,受资管新规去通道和消除多层嵌套规定的影响,其业务模式将受到一定限制。此外,个人资产认定和投资规模认定门槛的提高也会间接影响到私募基金的销售范围。未来,私募销售竞争趋于更加激烈是大概率事件,业绩相对平庸、品牌效应偏弱的机构或将遭遇较大压力,行业洗牌也会加剧。
相 关 〉〉〉
中国私募基金规制历程
2009年1月23日 银监会印发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成为第一个规范证券类信托产品的文件,意味着在资本市场上存在多年的阳光私募模式得到了监管层的认可。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做出相关规定。
2014年1月17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建立了私募基金备案制度。
2014年3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首批50家私募机构发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2014年6月30日 证监会审议通过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包括阳光私募在内的私募基金监管做出了全面规定。
2016年2月1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将相关要求贯穿于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
2016年2月4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信息披露做出了规范性要求。
2016年2月5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私募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已登记私募管理人不备案产品将被注销资格。
2016年4月15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募集环节的多个方面,引导募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2018年4月27日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将私募基金纳入资管“大家庭”。
(原载于《中国商报法治周刊》2018年8月23日一版 记者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