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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上市公众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操作实务
▌哪些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即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若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上市公司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需仅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应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法规范经营;
(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要求相同,非上市公司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须仅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优先股的审核与普通股有区别吗?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该特别程序比公开发行普通股审核的普通程序更为简便。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将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
▌优先股发行程序有哪些?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的发行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问答具体操作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程序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发行程序参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相应规定执行。
主要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并依法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3)内部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
(4)网络投票:上市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申请审核: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其申请、审核、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
▌优先股的发行价怎么确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市场询价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但是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即不可以折价发行。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优先股如何交易转让?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有什么特点?
非公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特点包括:
(1)范围广,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
(2)设门槛,对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是不要求投资经验年限。
(3)非关联,为防范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
▌境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转让。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