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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三板董秘一家人
总有人问我股票异常波动交易的相关规定。异常波动交易一直是交易实时监控的重点,需要挂牌企业特别关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不知情而踩雷。
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行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如何理解异常波动交易行为?哪些主体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呢?
一、需要挂牌公司披露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协议转让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做市转让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注:复牌首日不计算涨跌幅)其他情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从流程来讲,股转公司的交易监测系统会及时报警,然后会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会向挂牌公司发送如下表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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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根据提示,发布异常波动公告(异常波动的模板,请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8号》执行)。但建议挂牌公司做好内部宣讲工作,并随时掌握本公司交易信息,避免因各种原因错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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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异常波动达到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发布标准的,须另行发布《权益变动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模板请参见《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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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挂牌公司股东买卖挂牌公司股份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 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二、股转公司负责在官网发布的交易信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成交价格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其他情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这个是股转系统官网自动披露的,企业发生异动时,可以在此查询交易双方信息。
三、需要做市商向股转公司报告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均价变动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报价变动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其他情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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