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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 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查,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并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2、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符合公平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与关联方有正常购销之外的资金往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查,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除为全资子公司 mertus 253. GmbH 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了
4,873.74 万元的保函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截止 2016年 6月 30日,本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703.74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
3、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截止 2016年 6月 30日,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过任何担保、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其他担保对象担保、不存在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 50%等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4、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署:
牟介刚 甘为民 钟永成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