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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代客理财巨亏2000万 保底协议不保底-理财杂志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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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代客理财巨亏2000万 保底协议不保底

资料图。

浙商证券代客理财2000万巨亏风波

《法人》记者 王磊磊

“苏海明从来不抽烟,但那天他在我办公室谈话,短短30分钟,抽了10多支。”金光华指着电脑上暂停的视频画面,向记者讲起2016年12月28日他与苏海明的最后一次谈话。

彼时的苏海明,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那一天,是金光华和浙商证券之间签订《投顾服务协议》以及“保底协议”到期的第二天,截至这一天为止,金光华交由浙商证券打理的5000万元账户,只剩下不足3000万元。

在这段视频中,苏海明不止一次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并请求金光华“再给他一些时间来弥补损失”。按照苏的说法,原本同意赔偿金光华损失的公司总部突然变了卦,如果金光华不给他机会,他将被公司处理,由他个人承担责任。

随后,没有答应苏海明要求的金光华发现,事情的发展竟真如苏海明所言。前来和金光华谈判的浙商证券总部人员告诉金光华,签订《投顾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系苏海明个人行为,其涉嫌伪造印章已被浙江警方立案侦查,而金光华提出止损方案和赔偿要求却迟迟得不到答复,苏海明也再也无法取得联系。

面对2000余万元的巨亏,双方各执一词,然而事件背后有关违规代客理财,以及证券行业长期存在诸多乱象却一一浮出。

“牛散”成了客户

签订巨额投顾服务协议

谈起金光华,在常州当地算是一个名人,早年他从经营烟酒店赚得人生第一捅金,经营过民间借贷,而让他扬名在外的,是他的炒股经历。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牛散”,金光华炒股不仅交易量庞大,甚至曾多次进入几只股票的“十大流通股”榜单,而且多年下来几乎稳赚不赔。

与其他投资者的炒股方式不同,金光华从不炒消息,其炒股的策略听起来有些简单,即盯住一只股票不断投入,“比如先买入一只股票十万股,下跌到一定程度时,我就会再补入二十万股,再下跌再补入更多,直至上涨为止。”金光华告诉记者。

这样的办法看起来简单,但一来需要极大的资金量,二来更需要操盘人有极强的心理素质,用金光华自己的话说:“这样的方式就是自己跟自己战斗,极耗心力。”

经过多笔成功的操作后,金光华成了常州当地股票市场的焦点人物,吸引来了不少取经人,这其中便包括曾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苏海明。

在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苏海明先是答应金光华在浙商证券开户后会享受更低的佣金,之后在交流炒股心得时,金光华则多次向苏海明表达了自己炒股过程的辛苦和疲惫。

听到金光华的抱怨后,苏海明告诉金光华,浙商证券有极其专业的投资顾问,资产管理者有硕士、博士以及经验丰富的券商专家,这些专业的投资顾问可以替金光华进行操作,双方签订协议进行分成。

这样的提议让金光华动了心。在这之后,浙商证券表现出的对投资人严格、系统的资质审核,则又给金光华下了一剂强心剂。金光华告诉记者,浙商证券对他进行了全面考察,“包括资金合法性,有无诉讼、抵押,要求出具银行流水单,严格核实个人资产状况等等。审批过后苏海明说,起投金额为3000万元。我想着这审批复杂又不容易,那就抓住机会,先投5000万元吧。”

随后,金光华先是在浙商证券进行了开户,存入了5000万元资金,又与浙商证券签订了《投顾服务协议》。

在这份协议名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顾服务协议”中,记者看到,该协议的合同编号为2015-TG-NJ-023,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以及落款处加盖了“投资顾问业务协议专用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以及法人章。

该协议并不保障本金安全。收益分配方面协议中规定,超出本金的部分,甲方即浙商证券可获得30%的分红,乙方即金光华获得70%;赔偿机制方面,本金亏损部分浙商证券承担30%,金光华承担70%。止损位是亏损总额不超过本金的10%。该协议签订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到期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

“由于合同中设置了0.9为止损位,即亏损达到10%,就终止操作。所以一直以来我并没过多关注,直到去年7月份的时候,我无意中打开账户时,发现账户亏损了1000多万元。”金光华说。

保底协议不保底

2000万巨亏谁负责

在发现自己账户巨亏,并远远超出10%亏损的平仓线后,金光华立即找到了苏海明,并提出了多个在交易存在的疑点。在多次交涉后,作为补偿条款,苏海明提出,在经自己向总部汇报得到认可后,决定与金光华再补签一份协议,对金光华的账户进行“保本”,此后双方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书。

这份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将原协议中关于本金安全的条款修改为,浙商证券保障金光华本金安全,本金亏损由浙商证券全部承担;合同运行期间,乙方金先生不得干涉和影响甲方的操作思路与操作方法。协议签订时间为2016年8月21日。

转眼间,时间到了2016年12月25日,合同马上期满,此时金光华发现自己的账户亏损已超过2000万元,遂催促浙商证券清盘并退还本金。

在这一轮的交涉中,苏海明表示,浙商证券同意在2016年12月27日清盘,同时会将5000万元汇入金先生账户。不过,承诺的补偿款却始终不能到位。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处,2016年12月28日,苏海明找到金光华的谈话录像。

在这份录像中,苏海明神情紧张,一直向金光华表示,金光华是浙商证券的大客户,两份合同的签订也是经过公司批准的,但由于亏损太多,总部领导对保底条款并不支持,遂请求金光华给自己一点时间,让他想办法来弥补损失,在此期间苏海明曾多次表示:“这种国资背景的券商,出了事情以后,会把屁股擦擦的干干净净,会把责任直接推到部门个人身上,直接开除……”

由于此时金光华已经完全失去了对苏海明以及浙商证券的信任,在此次以及随后的几次交涉中均提出应立即平仓并按照协议规定,赔偿自己的损失。

“事件此后的发展,正如苏海明当日所言。”金光华告诉记者,事发后,浙商证券曾多次派人在了解情况和商谈,其中有一次甚至有杭州公安民警同行。在沟通中金光华了解到,苏海明现在下落不明,杭州公安已经以涉嫌伪造印章罪对其进行立案,而对于金光华提出的要求止损和赔偿,时至今日,浙商证券仍没有任何回复。

在商谈过程中,浙商证券曾向金光华发函称:“经核查,我司未签订过《投顾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合同中出现的印章均不是我司印章,涉嫌伪造我司印章,我司已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查清事实,请您提供上述两份合同的原件,以便查验和调查。”

“但考虑到原件交出存在风险,我并没有按照他们提出的要求交出原件。”金光华表示,在随后的时间里,他就有关情况向江苏省证监局进行了投诉。

以总助身份活动

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截至发稿之日,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回复金光华:“我司高度重视,已组织了调查。经调查,其投诉所称的协议均不是我司签署,相关印章均系伪造。鉴于该案涉及犯罪,我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考虑到本案正处于公安立案侦查阶段,现仍在进展中且尚未结束,故与案件相关的具体信息尚不便透露,请一切以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准。”

究竟合同所用印章是否伪造,案件背后还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仍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事件发生过程中,苏海明一直以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身份活动,进行违规代客理财,那么浙商证券是否也应负有责任?

金光华告诉记者,其曾多次前往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根据其提供的照片显示,彼时在公司员工展示窗口中,苏海明的照片仅排在总经理郭海洋之后,岗位系总助,且苏海明还系党支部书记。

彼时,苏海明以及浙商证券的工作人员皆向金光华表示,苏海明在任期间系公司二把手,负责证券理财业务,对此,金光华的代理律师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建东表示,根据合同法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根据该规定,应认定该份合同是有效的,浙商证券应负有履约责任。”

个人和公司都受到处罚

浙商证券被责令整改

2017年3月29日,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苏海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份文件写道:“经查,我局发现你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客户金光华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记者采访的多位证券行业的专业人士均表示,代客理财的特征包括以全权委托、利润分成等方式,诱骗投资者汇款合作,或抛出对客户承诺投资收益或无投资损失的诱饵,诱使客户交出账户操作权,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户操作。

“一般来讲,代客理财的乱象长期存在,这其中固然有个人原因,但证券公司的管理不力也是导致问题频发的症结。此次事件中,证监部门只对苏海明个人进行处罚,没有对浙商证券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有些处罚过轻。”南京一家大型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表示,其所在的证券公司也曾遇到类似问题,最后由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对此,陶建东律师提出,此前金光华向证监部门投诉的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但江苏监管局处罚的却是苏海明个人,这是明显的“文不对题”。

值得玩味的是,就是截稿当天的5月8日,浙江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该决定写道:“经查,你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你公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你公司对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该决定中还提出:“上述事实反映出你公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对公司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记者注意到,该份决定书的形成时间系2017年4月19日,而直至5月8日才对外公布,有关人士表示:“这或与浙商证券IPO首发存在关系。”而另一方面,截至5月8日,金光华被冻结的股票账户已经亏损2600余万元。对于事件的进展,《法治周末》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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