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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新司法监管落地。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新规明确“恶意透支”的界定标准为“两次有效催收”,同时将定罪量刑标准的入罪门槛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提升至5万元以上。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新规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掌握客观标准。
强调两次有效催收
据了解,此次新规是最高法、最高检两部门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对原有司法解释做出的修改,并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的《解释》共13条,而原《解释》只有8条,此次在原《解释》基础上新增加了五条内容,并对具体条款进行了规范、细化。
《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界定标准。原《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此次《解释》在原基础上将“两次催收”改为“两次有效催收”,更有助于区分“正常逾期”和“恶意透支”。
何谓“有效催收”,《解释》新增了一条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解释》明确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此外,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强调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认为,《解释》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办案部门掌握客观标准;也对发卡行的业务合规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卡行将要记录客户的有效联系方式,采取更加便捷有效的通知手段,避免催收成本过高。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认为,在此前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新规明确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上调入罪门槛至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解释》上调了“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原《解释》中认定的“数额较大”情形由“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修改为此次的“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巨大”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原来的“100万元以上”的规定调整为“五百万元以上”。
在数额的计算方面,《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另外,《解释》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分析人士指出,新规上调门槛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融专业律师刘鹏表示,对于金钱类犯罪而言,金钱的数额一般要根据社会消费、生活水平状况的发展进行调整。原《解释》制定的年代,透支一万元就已经很高了,而现在将近十年过去,物价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调高起刑点和量刑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判定
事实上,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透支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为了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2009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而近年来,各家银行竞相布局信用卡业务,推动银行零售转型,有些银行为了“弯道超车”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对开卡人的资质和信用审核不严,导致信用卡滥发。央行日前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
谈及此次修订的原因,刘鹏表示,信用卡的现象非常普遍,正常持卡人因为忘记还款等原因导致未能还款的情况很普遍,而另一方面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如何区分信用卡犯罪和一般的信用卡逾期就对于信用卡持卡人非常重要。各地司法机关在裁判标准和尺度的把握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这是此次“两高”进行修订的主要原因,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区别信用卡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别。
邱苗认为,目前信用卡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两高”此次的司法解释从司法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