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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遭罚 以贷款作保证金办承兑汇票-中国银行贷款合同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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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遭罚 以贷款作保证金办承兑汇票-中国银行贷款合同》主要内容是中国银行贷款合同,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存在以贷款及贴现资金作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违法行为。,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9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存在以贷款及贴现资金作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违法行为。河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不得降低业务标准。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承兑保证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遭罚 以贷款作保证金办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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