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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事项概述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大型辊压机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笔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二、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
1、购买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券商收益凭证进展情况
2018年4月13日,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简“广发证券”)签订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认购协议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2,00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广发证券发行的【广发证券收益凭证“收益宝”1号】(关于本次购买收益凭证的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18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广发证券支付的上述购买收益凭证本金12,000万元和到期收益292.00万元。至此,上述购买收益凭证行为全部结束。
2、购买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券商收益凭证进展情况
2018年4月16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利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简“四川利君”)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简“华泰证券”)签订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益18038号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四川利君使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华泰证券发行的“华泰证券恒益18038号收益凭证” (关于本次购买收益凭证的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18年10月16日,全资子公司四川利君收到华泰证券支付的上述购买收益凭证本金5,000万元和到期收益117.18万元。至此,上述购买收益凭证行为全部结束。
三、公司累计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一)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的已到期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的已到期券商收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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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的已到期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上轮购买的已到期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相关情况详见2016年1月13日、2016年1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截止本公告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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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已于2018年2月全部赎回(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2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本轮购买的已到期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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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购买的未到期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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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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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购买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为4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购买券商收益凭证金额为10,00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31,000万元,未到期理财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四、备查文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凭证。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2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2018年6月28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何佳女士计划于2018年6月28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0,02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以公司总股本100,250万股计算);以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时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0,0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2%,以公司总股本100,250万股计算)。
注1:经公司2018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1名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授予日为 2018年8月23日,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00万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00,250万股增加至101,750万股,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9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注2:分别经公司2018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8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250万元变更至101,750万元(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9月27日、10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截止2018年10月18日,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何佳女士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时间区间已届满。根据其向本公司提供的《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分别于2018年9月4日、9月5日、9月7日、9月25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314,200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公司原总股本100,250万股的0.2308%,占公司最新总股本101,750万股的0.2274%,未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及持股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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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自公司披露拟减持计划提示性公告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90个自然日内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何佳女士自公司披露拟减持计划提示性公告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314,200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公司原总股本100,250万股的0.2308%,占公司最新总股本101,750万股的0.2274%,未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1)以公司原总股本100,250万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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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公司最新总股本101,750万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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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本次减持事项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2、本次减持的股东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作出的承诺如下:
2.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2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严格履行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股东何佳女士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18年6月28日披露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时间区间已届满,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严格遵守了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本次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全部结束。
4、何亚民先生本次未实施减持公司股份,何佳女士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后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