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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近日报道,今年71岁的广州市民王阿婆,8月29日加入了一个已有13位投资人发起的诉讼团队,其成员都曾于2014年经某国有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大力推荐,购买了一款号称该行“兜底”、实际却未在该银行总行备案的“理财产品”。由于现在发生兑付危机,他们只得组团讨要说法,但维权前景不妙。
报道称,类似这样自发组成的维权团队并非只有一个。拿王阿婆来说,因难抵涉事银行客户经理陈某屡次相邀甚至上门推介,在未做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情况下,花费100万元买了这款产品。今年45岁的赵女士,则经熟识的客户经理黄某一再“鼓动”,才在该款产品上“砸下”50万元。未曾想,她们的“噩梦”自此开始——本应于2016年3月到期兑付本息的产品,被一拖再拖,直到2017年10月31日,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向投资人兑付承诺的剩余款项(王阿婆所在诉讼小团队成员现都只拿回25%的本金,但利息并非合同上的10.5%,而是只有3.25%)。近日,法院已受理了包括王阿婆、赵女士在内多位投资人的起诉。
君麟公司是“何方神圣”?据媒体披露,这是一家与涉事银行有债务纠纷的企业。而该款实为私募基金的“理财产品”之所以诞生,在业内人士看来,或有银行欲借此尽快从君麟公司回收贷款的可能性。
发生这样的事该怪谁?虽说王阿婆、赵女士等人皆是受害者,但第一记“板子”必须打在这些投资人身上。理由明摆着,他们过于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以至在未弄清该款产品真实面目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认识银行客户经理,禁不住其热情邀约,就失去必要的警惕,将积蓄“投入水中”。
这不,为这笔“投资”转账前,王阿婆压根没见过产品说明书,也不清楚这款产品究竟是做什么的。直到2016年春节前,其外甥女看到说明书与合同,觉得不对劲,提示她文字表述跟银行方面没多大关联,王阿婆才开始发慌。赵女士则更大大咧咧,去银行转完账后拿起凭条就走,因为按照以往的经验,客户经理之后会把产品说明书给她,并签合同。
由此,尽管报道称她们购买产品前未在银行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但这个细节恐怕已不再那么重要,毕竟其本身早就犯下“失察”之过,用盲目的信任替代了应有的谨慎及思考,不啻亲手把自己送入“陷阱”,只不过当时尚不自知罢了。
说完投资人的“不是”,接着打涉事银行客户经理的“板子”,而且要重重地打。为什么?请看两个细节:其一,为使赵女士“就范”,客户经理黄某一再强调“银行监管”、“银行会负责、会保底”,并且打出人情牌,“你就当帮我完成任务”。如此“信誓旦旦”外加“刻意煽情”,让赵女士甚难婉拒。客户经理陈某则更离谱,为绕过银行的风控流程,她特意带王阿婆去另一家支行办理转账,理由是钱如果从其工作所在的支行划出,后者“会不高兴”。同时,陈某事先教好王阿婆如何应对操作转账的柜员就客户风险提示所做例行询问,就说“我知道钱的来龙去脉,我甘心情愿划去的”。这足以佐证这起事件中,客户经理本就心存违规之念,孰不可忍。
从表面上看,王阿婆等投资人的经历在生活中已是“平凡”。只因时下人们走进银行,要么只是办一笔简单的存取款或转账业务,要么只买一款普通的银行理财产品,但不时就会遇到客户经理热情推销各类理财产品。而受专业知识所限,虽然对方讲得头头是道,普通投资人难免如坠五里雾中。此时,除了投资人自身要保持头脑清醒之外,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一事上,银行方面显然应承担更大责任。而该起事件中,客户经理的问题显而易见。试想,所有手续都是在银行办理,经办人都穿着银行制服,投资人怎可能想到客户经理推销的是未经总行备案的不合法产品,所作所为实已违反相关金融法规。
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同时,银监会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第十三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但这起事件中,客户经理自始至终未提“风险”二字,而且如王阿婆等人这么大年纪,其实并不适合购买高风险第三方理财产品,更何况这还是违规销售的产品。由此可见,陈某、黄某等人当时只一门心思将产品推销出去,至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达标;一旦出事,其本身及所在银行须负何等责任等问题,皆被悉数抛诸脑后。尤其投资人都是转账后才拿到产品说明书与合同,不啻滥用客户对其信任,剥夺了他们进一步确知产品适用范围的权利。整起事件主要责任在哪一方,一目了然。
当然,虽说客户经理从不明真相的客户身上“食利”,目的无非要达成销售任务,主要责任属其个人,但银行方面也需承担一定责任。毕竟这几年,银行员工私售非本行理财产品以及假理财、萝卜章等案例频发,无一不指向银行内控漏洞。正如业内人士表示,该起事件中,不论幕后是何原因,如果银行知道,银行负主要责任;如果银行不知道,是行长或员工偷偷销售产品,银行方面也须先承担责任,再追究个人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对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双录”)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银行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想来,倘若“双录”是在2014年王阿婆、赵女士等人“入坑”前就已实施,或许该起事件有可能被阻止。站在这个角度,“双录”的推行确实是一件好事,因为它能有效防止此类坑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但是,对于王阿婆等业已“入坑”的投资人来说,恐怕还得度过一段不短的“煎熬期”,毕竟司法机关判案讲程序,需要耗费的时间绝对“不是盖的”。
最后,我们来听一听王阿婆的感叹,“这个项目既‘保险’,又有那么‘高’的收益,(当时)我还谢谢他们给我推荐……”试问涉事银行客户经理,闻此,想想自己对这些老客户的“杀熟”之举,你们感到羞愧吗?
【链接】
银监会“双录”规定维护消费者权益
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首次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比较系统性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二是对自助购买作出规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代客操作、介入营销等事项作出限制。三是要求机构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政策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银监会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通过评估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机构严肃整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要求,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各级监管机构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作者 傅烨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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