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理财投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名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指的是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最常见)或者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常有朋友提起,自己想开家一人公司,理由是一个人说了算,没有别的股东在自己耳朵边叽叽歪歪,而且,最重要的是,一人公司也是公司,公司作为防火墙,能有效的把自己与债务隔离开来。
问题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出现了罕见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果你想知道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倒置制度所带来的各种麻烦,可以看下拙作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方面的文章。对于一人公司而言,阿喀琉斯之踵既是债权人提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原告若在前述诉讼中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进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致命的打击,一人公司股东不仅要应对诉讼,更要对其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源头之一即为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股东天然的负有将公司的财产(财务)与个人财产(财务)严格分离的义务,做到这一点还不算完,股东还要保存好其个人财产确实与公司财产已经分离的证据、证明。如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或平时压根就是以司为家的话,在后续可能的责任承担方面,这种一人公司的本质与个体工商户就没多大的区别了。
文章来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