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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公司专户业务
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截止截至2015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合计21197个产品,资产规模达125974.88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产品类型
产品数量(只)
资产规模(亿元)
基金公司
5105
40262.14
其中:一对一产品
1996
21263.15
其中:一对多产品
3109
7245.69
其中:社保基金及企业年金
--
11753.30
基金子公司
16092
85712.74
其中:一对一产品
7674
61275.15
其中:一对多产品
8418
24437.58
合计
21197
125974.88
1、法规体系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2、业务分类
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其中单一专户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3、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业务规则
(1)基本要求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保证金及其他资产。其中单一专户可以是管理人主动管理型,也可以是被动管理即通道型。
一般单一通道专户必须具备条件为:
A、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聘请的投顾或财务向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
B、管理人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
C、原状返还条款;
(2)投资范围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根据其投资范围可以细分一下投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5类;
A、股票类: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
B、期货类: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C、固定收益类:投资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高于80%(含);
D、非标类: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
E、其他类:投资范围及比例不属于以上类别的产品。
(3)备案须知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的备案日期为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签署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之前是向证监会备案,现在是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想了解请查阅陆家嘴试验田历史文章——备案系统V3.0解析)。此时委托财产并非已经到账,实践中这种情形也比较多,即资管计划成立生效,拿到了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表,进行交易所或者中登开户使用,但是并未运作,真正运作之日为委托财产到账之日(或下一个工作日),概括的讲单一资管计划签署即成立生效,但是资管计划并非生效之日起开始运作。需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已经下发通知:已经备案的一对一产品,若未起始运作,但管理人已与委托人确认不再其实运作或按合同约定符合终止条件的,请公司进行终止报备。
(4)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随时开放,但是不可以通过交易所或者其他监管认可的平台进行份额转让。
4、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业务规则
(1)基本要求
A、现行监管下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的类型只可以为主动管理型,监管明令禁止开展一对多通道业务;如果对多专户中涉及投顾的聘任的,仅仅有投资建议权,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B、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委托人需为合格投资者,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关于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a)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b)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并且满足如下条件的视为合格投资者:
(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c)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a)、(b)、(d)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C、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
(2)投资范围
与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一样,在此不再赘述。
(3)备案须知
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需要经过两次备案方可生效。初始销售备案(A表)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备案(也即第二次备案B表)时间点为验资报告出具日,管理人已经齐备验资报告、合规意见、备案报告、投资者资料表、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顾协议、财顾协议、代销协议等)。
(4)特别设置
除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且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中结构化设计的资管计划不仅优先级可以进行份额转让,其劣后级符合条件下也可以进行份额转让。
(二)基金子公司专项业务
1、法规体系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业务分类
基金子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项),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项)。其中单一专项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3、投资范围
基金子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这就表明了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之广,只要监管没有限制投资的,均可以投资,即监管对子公司开展业务采取“黑名单管理”。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其投资范围有所区别。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汇总
基金公司专户
基金子公司专项
投资范围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其中,单一专户(包括专项)与对多专户(包括专项)的具体区别如下:
业务类型
单一专户(包括专项)
对多专户(包括专项)
产品规模
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约定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单个资管计划不得超过200人。
份额转让机制
不可以
可以
参与退出机制
随时终止,但原则上存续期不得少于1年
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除现金管理类资管计划)
备案程序
一次备案
二次备案
二、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合计达18228只,总规模达118948.07亿元。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产品类型
产品数量(只)
资产规模(亿元)
集合计划
3242
15574.09
定向资管计划
14830
101580.23
专项资管计划
156
1793.75
合计
18228
118948.07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三种方式,其一、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ABS)。
(一)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法规体系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2、基本要求: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募集资金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亿元人民币以下;
(2)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客户人数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
3、备案程序
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3)资产托管协议;
(4)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5)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6)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投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和财产权等。
6、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规则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股申购规则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回购规则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规则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7、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1)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2)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3)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4)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5)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6)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8、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1、法规体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2、基本要求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3、业务规则
(1)定向资管计划参与二级市场规则
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银证合作定向资管规则
A 、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a)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b) 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c) 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d) 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e) 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B、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C、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a)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
(b)开展资金池业务;
(c)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d)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e)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规定,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
证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专门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意见应当对上述专门账户的资料完整性、交易公允性作出说明。
上市证券公司接受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5、禁止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3)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4)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5)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7)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专项资管计划即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
1、法规体系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该等规则使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脱离了客户资产管理范畴,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汇总
集合资管计划
定向资管计划
业务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限定性集合资管计划和非限定性资管计划)
将客户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定向
规模
其中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
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财产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不超过200 人,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其中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单一法人或自然人委托财产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品种,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三、 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法规体系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
2、基本要求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3、业务规则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信托计划汇总
业务类型
集合信托计划
单一信托计划
规模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财产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合格投资者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单一法人或自然人委托财产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投资范围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可以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但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信托计划、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可以在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的情况下,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产。
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审批程序
集合资金信托需事先核准
备案制
四、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法规体系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
允许国内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
2、基本要求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3、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1)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五、保险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法规体现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公布《保监发〔2014〕101号》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上述规则,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大大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
2、 基本要求
(1)业务类型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为单一投资人发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一定向),其二为特定的多个投资人发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对多集合)。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2)业务规则
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品种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3)备案规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集合产品,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定向产品,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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