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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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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资金投向和方式
政府性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需要政府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具体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建设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项目组织和预算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内。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有关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每年年初,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资金投向和使用条件,下发政府性投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内容、程序和方式等。各市、县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政策规定,组织申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并进行初审。
各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研究提出支持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资金分配具体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绩效管理和监督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省审计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社会关注度高、投资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政府性投资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的要求,对资金使用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编报虚假信息等骗取资金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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