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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大学生“裸条”借贷事件拷问公序良俗-裸条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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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巍律师

近期,社会上出现“裸条放款”事件,引发公众热议。“裸条放款”即借贷时,通过网络平台,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祼体照片,替代借条。发生违约不还款时,出借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

从女大学生“裸条”借贷事件拷问公序良俗

某贷款QQ群的公告,显示“月底无回款将公布借款人裸照”等信息。网络截图

因为“裸条放款”涉及到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与裁判,故法律界对于这种约定,也有所关注。“裸条放款”的约定是否合法?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法律对于“裸条放款”这种约定应当持何种态度?是支持、默许,还是反对态度?这是法律上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本人认为:“裸条放款”的约定不合法。《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言蔽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而“裸条放款”以出卖人格尊严、涉嫌公开传播隐私、色情不良信息等内容,作为约定和条件,是以违反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民事活动,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故该种约定不属于合法行为。

法律后果方面,这种约定属于无效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故上述这种约定,违法无效。

在态度上,法律对于这种约定不应予以支持。这种约定既然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就不可能依法予以支持。如果默许甚至支持这种行为,那么所有赌博约定、违禁物品买卖等违法行为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将使法律体系自相矛盾。因此,“祼条放款”这种约定和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不仅是在我国,世界许多立法较好的国家对公序良俗原则,都有明文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可见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得不到法律支持,不仅是在我国,在世界立法文明国家都是通例。

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保护,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祼条放款”这种约定,无论对于借款人,还是对于出借人都是极为不利的。在此,也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警惕与防治,避免诈骗、寻衅滋事等其他相关犯罪行为的衍生。

而更令我们值得注意的是:“裸条放款”的协议,并非基于对借款人的强迫与欺诈,而是借款人自愿达成的条款。也就是说,借款人自愿提供裸体照片,作为借款担保。可以说,借款人的行为其实更为社会敲响警钟。法治不仅是靠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作为支撑,更是靠国民社会的普遍良性道德作为支撑。如果人人都抛弃法律,法律也不可能自行运行。

而所谓的公序良俗,实质就是整个社会的普遍道德观念。如果整个社会都认为,人格尊严在金钱面前一文不值,那么,所谓公序良俗也就无从谈起。那么这个社会的法治,必将是最败坏的法治。即使有法律也等于没有法律,就像一个人空有躯干,却独无灵魂,不过只是具行尸走肉而已。所以说,“裸条放款”不仅是法律问题的争议讨论,而且是对社会道德的一次挑战与拷问。

法律也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制止这种行为,但法律却拯救不了贪婪、苍白与空虚的灵魂。“祼条借款”后隐藏的道德危机,才更值得我们反省社会病态的人格与心理。最后,请允许我用古希腊著名立法者梭伦的诗句来作为结语:“作恶的人每每致富,而好人往往受穷;但是,我们不愿把我们的道德和他们的财富交换,因为道德是永恒的,而财富每天都在更换主人。”

天津王巍律师 法律卫士首席推荐律师

电话:13821119274

王巍律师于法律专业毕业,兼修金融专业,具备综合性知识背景。承办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办过各种类型的法律案件,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品质服务。

从女大学生“裸条”借贷事件拷问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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